我市有一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在办理机动车补换领牌证业务中应当收回未收回或者灭失、丢失、损毁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公告该批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作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清单见附件。
附件:
1.机动车登记证书旧证书作废清单
2.机动车号牌旧牌作废清单
3.机动车行驶证旧证作废清单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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