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市商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改革后市场监管工作,结合常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努力构建权责明晰、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职责法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按照法律、法规,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承担相应监管责任,杜绝“重审批、轻监管”状况,既要严把审批关,也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二)信用约束。运用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进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协同监管。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通过实施分工监管、行业监管、协作监管,实现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实时传递、互联互通、无缝对接和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四)社会共治。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将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监管方式、监管结果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快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四位一体”社会共治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
1.严格执行江苏省工商登记审批事项目录。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已经公布的江苏省工商登记审批事项目录实施审批和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以下统称“许可证”)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登记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其中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经营者领取相关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市工商局牵头,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二)厘清市场监管职责。
2.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登记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所列附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和已经公布的江苏省工商登记审批事项目录,认真履行职责。登记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并依法配合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无证经营行为的查处。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按照优先适用上位法和特别法的原则,由审批部门、登记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主管的行业、领域违反行业秩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3.登记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在办理登记注册时,登记部门要按照已经公布的江苏省工商登记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登记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告知审批部门。(市工商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三)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4.构建监管信息平台。在实施全市统一的并联审批系统的基础上,按照全省统一要求,构建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出台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办法,实现登记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市场主体证照监管信息的及时交换和传递。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依法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信息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予以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市工商局牵头,市政管办配合,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5.建立证照联动机制。登记部门应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接到信息后,要辅导市场主体办理许可证,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实施跟踪监管,对未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予以查处;对不具备条件不予核准办理许可证的有关情况,以及未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的查处情况,应及时告知登记部门。对审批部门反馈的情况,登记部门对市场主体分别采取纳入警示管理、责令限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吊销营业执照等监管措施。(市工商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6.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加快完善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形成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的联合惩戒机制。(市经信委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7.防范化解监管风险。登记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分析研判,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要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普遍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8.做好信息公示工作。登记部门要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的要求,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各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市工商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9.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在市场监管中发挥作用,构建“四位一体”的社会共治格局,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保障、经费保障。要切实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改革和监管措施有序推进、落实到位。
(二)加强督促检查。市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改革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加大对设置许可项目、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等方面的审计力度。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监督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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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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