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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财政局、水利局:
为加强和规范常州市市级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常州市市级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水利局
2021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市级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常州市市级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0〕38号)、《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9〕8号)以及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农村水利建设与水土保持、水旱灾害防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河湖长制工作、水资源节约管理与保护、河湖采砂及水行政执法管理、水利项目监管等方面的政府专项资金。在符合上级文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将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支持我市的相关资金与水利发展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总体建设方案或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省、市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水利发展资金的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组织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水利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配合市水利局制定年度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分配及下达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监督资金管理情况;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二)市水利局职责:编报年度预算;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任务清单方案;监督以工作落实为主的专项实施情况;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第五条 各辖市(区)财政部门、水利部门的职责,由各地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的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等监督责任。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年度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根据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日常管理;
(三)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绩效管理、验收考核、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水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农村水利补助,用于农村河道综合治理,水土保持监管、治理,农村水利竞争立项,农村水利工程长效管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
(二)水利项目监管,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建设项目稽查、行业监督检查与审计服务等。
(三)水旱灾害防治,用于全市防汛应急项目整治和抢险准备等工程项目,以及水旱灾害防治工作及队伍建设等非工程措施。包括安全度汛、水毁项目以及应急抢险等各类防汛应急项目以及水旱灾害防治等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四)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用于市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名录内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白蚁防治、长效管护、安全鉴定、划界确权、检测监测、日常管理、除险加固、规划编制等。包括对江、河、湖、库和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等。
(五)河湖长制工作,用于河湖长制能力提升、全媒体宣传、“五好河道”等幸福河湖建设补助、监测评估、小微水体河长制示范村(社区)建设补助、整违治乱等专项整治及生态修复补助等。
(六)水资源节约管理与保护,用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水生态文明建设、水资源监测等。
(七)河湖采砂及水行政执法管理。主要用于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水域禁采和全市水行政执法。
(八)根据中央、省级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安排的项目市级配套资金投入。
第八条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与水利发展专项管理工作无关的经营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符合相关定额和预算管理规定的范围内,从市以上水利发展资金中按照相关规定据实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审计验收等费用。市本级直接实施的项目可参照上述标准相应在市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有关费用。费用列支标准须符合相关定额管理规定。
水利发展资金原则上不得与市级以上基建投资重复安排,但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有关规定执行的除外。
第九条 市水利局汇总编制完成的以水利发展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商市财政局同意后印发实施。县级水利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十条 水利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实行差别化管理。约束性任务是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而组织实施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等;指导性任务是指约束性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建立任务清单定期调整优化机制。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一条 水利发展资金按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以因素法分配为主。实行项目法分配的,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过渡到因素法分配。加强资金分配与任务清单的衔接匹配,确保资金投入与任务相统一。
(一)农村水利补助,其中农村河道综合整治、水土保持监管和水土流失治理、农村水利竞争立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农村水利工程长效管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是农村水利工程管护数量、绩效考评分数、灌区考评分数等。
(二)水利项目监管采用项目法分配,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建设项目稽查、行业监督检查与审计服务等。
(三)水旱灾害防治采用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防汛应急和抢险项目结合各地防汛检查、汛情、险情、灾情等,采用项目法分配。其他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和防汛防旱责任履行情况。
(四)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水利工程维修项目、规划编制、服务与监管等采用项目法分配。安全鉴定和除险加固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对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奖补。其他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工程设施数量、类型、资产价值、人员、年度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等。
(五)河湖长制工作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河湖长制全媒体宣传、监测评估和河湖健康评价采用项目法。“五好河道”等幸福河湖建设、小微水体河长制示范村(社区)建设采用项目法,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对按照规定通过考核的给予奖补。其他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河湖长制推进成效等。
(六)水资源节约管理与保护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奖补按《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制度赋分细则》考核结果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及省市下达的任务按照项目法分配。
(七)河湖采砂及水行政执法管理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年度采砂管理、水域禁采、水行政执法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等。
第十二条 对采用因素法分配的水利发展资金,由市水利局根据分配因素,结合绩效评价结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与市财政局会商后确定分配方案。具体分配额度按照目标任务、绩效因素、政策倾斜进行测算切块下达。
(一)目标任务。以国家、省、市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按照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的任务量等情况,选择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
(二)绩效因素。以相关专项工作考核、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结果为依据,选择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
(三)政策倾斜。以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水利发展现状、耕地面积、人口数量、水旱灾害、财力水平等为依据,适当向困难地区或重点区域倾斜,选择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
第十三条 对采用项目法分配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程序规定由相应层级水利部门组织申报,需要发布申报指南的,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予以发布。申报指南应明确资金用途范围、支持对象、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并及时将项目申报、评审、验收情况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市水利局在年度预算批准后,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核下达资金,并同步下达任务清单。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市水利局提出的分配建议,审核下达各辖市(区)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财政部门应强化专项资金监管,通过专项核查、实地调研等方式,了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对辖市(区)的补助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由各辖市(区)按照具体项目管理要求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和补助对象;对市直管理单位的补助资金,按照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执行和管理
第十六条 水利发展资金除用于约束性任务的资金不得统筹以外,其余资金可在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水利发展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等支持方式。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可按项目实施进度拨款,或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采取预拨部分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尾款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各辖市(区)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和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各地水利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实施意见、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结合当地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和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水利局、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各级水利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核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各地财政部门根据水利部门提交的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加快项目资金拨付进度,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直接补贴到企业、个人的资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助到企业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水利发展资金中所涉及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在项目执行期限内,因政策或规划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确需变更的,由实施单位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申请,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单位负责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涉及的项目资金一律收回财政。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确保预算指标在当年6月30日前分解下达,超过9月30日仍未下达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将按规定程序收回统筹使用。项目资金出现结转或结余的,按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要按照市全面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意见要求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对水利发展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将项目预算绩效职责落实到资金使用终端。水利部门要研究建立完善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随预算同步组织绩效目标编报、审核。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绩效目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优化预算安排。水利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保证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全面评价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并加强对相关政策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绩效信息公开。财政部门要将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着力提升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水利部门要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根据相关规定公开项目预算绩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水利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在专项资金使用领域存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强化信用约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当地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