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 .抽样方法
2.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样品信息以样品外包装上明示信息为准,特别的,若样品外包装未标明其生产日期,以样品实体上方喷码中较早日期为准。
2.2抽样方法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成品堆放区或待销区域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应抽取生产日期距该批次抽样完成日期算起3个月以内的样品。
单批次抽样数量为3盒,其中检验样品2盒,备用样品1盒。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3样品处置
2.3.1封样要求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并在封条上施加防拆封措施,使得不破坏封条签封便无法完整取下封条。
2.3.2.备样封存地点
本次抽查的备样应封存在被抽检单位处,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拆开。
2.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3.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及检验依据见表1。
表1-1 样品明示GB/T 36972-2018标准检验项目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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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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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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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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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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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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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697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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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697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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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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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A)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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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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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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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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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跌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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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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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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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T 36972-2018《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抽查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4依据产品执行标准要求,复检日期距样品生产日期超过3个月,不予复检。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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