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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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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8日
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评审(以下简称政府投资评审),是指市财政部门通过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估(匡、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等进行评价与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
第三条 政府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评审业务委托其所属的市投资评审机构承担,投资评审所需评审费用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第五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需要评审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估(匡、概)算造价构成的完整性、经济技术指标的合理性、取费的合规性审核;
(二)项目招标文件、合同、较大金额变更(签证)、重大事项、索赔及工程款支付审核;
(三)项目概算动态执行情况审核;
(四)项目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复核;
(五)按照规定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政府投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前期研究程度,审核确认估(匡、概)算评审项目,向市财政部门提供评审项目清单。其他评审项目,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投资主管部门、市项目主管部门确定,市财政部门向市投资评审机构委托评审,提出评审要求;
(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及时向市投资评审机构报送评审相关资料。市投资评审机构按照规定和评审要求,对项目实施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征求意见书,在与项目建设单位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出具评审报告;
(三)市财政部门审核评审报告,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评审意见。市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评审意见执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协调做好政府投资评审工作。市财政部门、市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市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计划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政府投资评审工作制度,指导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委托评审项目,提出评审要求;
(三)审核评审报告,出具评审意见,并会同市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整改情况进行指导;
(四)批复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五)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
(六)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标准;
(七)按照规定做好政府投资评审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审核确认估(匡、概)算评审项目,向市财政部门提供评审项目清单,配合市财政部门、市项目主管部门确定其他评审项目;
(二)项目开展估(匡、概)算评审前,会同市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科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原则,确定项目功能、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等;
(三)参与协调政府投资评审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市投资评审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开展政府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评审要求及项目情况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二)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
(三)按照规定完成评审任务,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做好政府投资评审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市项目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配合市财政部门确定决(结)算等评审项目;
(二)按照规定向市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对评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中涉及市项目主管部门的,及时反馈相关意见;
(四)根据项目评审要求,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提供项目造价数据和其他评审资料;
(五)根据评审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六)配合市财政部门和市投资主管部门做好政府投资评审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强化首要责任,保证合理造价,并按照下列规定配合开展政府投资评审工作:
(一)及时向市投资评审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配合市投资评审机构核实问题,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自收到评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反馈意见,并签字盖章;
(四)执行评审意见,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五)按照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批复后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六)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及时提供估(概)算、结(决)算和招标控制价等造价数据;
(七)做好政府投资评审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意见是市财政部门核定投资支出的依据。估(匡、概)算评审意见作为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相应阶段报告的参考。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意见作为市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