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存在校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现将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的信息公布如下:
姓名
档案编号
校车驾驶资格作废日期
万建农
320400050925
20210108
宋旭华
320400077917
20210116
吴达伟
320400068604
20210121
梅徐贤
320481267852
20210113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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