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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司法局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指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13/2020-0004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司发〔2020〕44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0-04-30 公开日期:2020-05-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司法局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指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常州市司法局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指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常司发〔2020〕44号

各辖市、区司法局、财政局,经开区司法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以万博体育APP官方网_万博体育manbetx3.0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改革创新,聚焦群众满意,健全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推动我市法律援助高质量发展走在全省前列,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落实江苏省司法厅、财政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指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司通〔2019〕3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指导各地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调动社会律师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完善我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援助补贴支付的对象是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

    二、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是核准法律援助经费的重要依据。各地财政部门应当落实本级财政经费保障责任,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制定本地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并报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根据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务形式,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包括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法律咨询补贴标准。

    四、办案补贴标准,是指办理民事、刑事、行政代理或者辩护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以一件代理或者辩护事项为一件案件,办案补贴按件计算。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

    (一)侦查阶段的刑事案件,每件补贴1200-1500元;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案件,每件补贴1500-1800元;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每件补贴1800-2200元,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每件补贴2500-3000。

    (二)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每件补贴2000-3000元。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补贴,按照民事案件的标准发放。

    (四)非诉讼案件(含涉及公证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以及执行案件的补贴,每件补贴1000-1500元。

    (五)跨省、市、县(区)办案的或者办理申诉代理案件,可适当增加补贴,增加部分最高不超过5000元。

    (六)案情特别复杂、扫黑除恶等工作量大成本支出过高的案件,由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按照实际支出费用或工作量等情况,经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并报司法局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补贴,但每个案件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由法律援助机构按照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4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多名受援人的法律援助案件,按照每增加一名受援人增加30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但案件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每天给予值班费250-300元。

    六、法律咨询补贴标准,是指提供接待来访、接听电话、在线解答咨询服务的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每天给予值班费250-300元。

    七、各辖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加强经费保障。

    八、各辖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逐步推行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可以各项补贴标准为基准,根据服务质量上下浮动一定比例,确定不同级别补贴标准,促进提高服务质量。

    九、各辖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完善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督促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依规管理使用法律援助经费,严格按照确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私分法律援助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十、各地要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全面及时公开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常州市司法局、常州市财政局今后将综合考虑常州市经济发展情况、法律援助需求、律师办案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适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加强经费保障。

    十二、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常司法﹝2017﹞67号)同时废止。


常 州 市 司 法 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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