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建设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申请调整劳动西路东侧南运河南侧B地块项目投资主体的函》(常建〔2013〕177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已由我委以常发改行服〔2011〕165号文核准。根据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常州市燃气热力总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NO:2013ZR001号)和《协议书》的有关内容,常州市燃气热力总公司已取得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常国用(2013)第38489号〕,项目已开工尚未完工,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市燃气热力总公司良性发展,原则同意项目实施主体由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调整为常州市燃气热力总公司。
二、其它事项仍按常发改行服〔2011〕165号文执行。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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