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局机关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MB1531591/2019-0008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文广旅〔2019〕131号 发布机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生成日期:2019-07-30 公开日期:2019-07-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局机关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局机关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常文广旅〔2019〕131号

机关各处室:

《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机关经费管理规定》已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19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机关经费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局财务管理,促进文旅事业发展,规范经费支出程序,保证我局各项公务活动的有效开展,根据《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常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市委、市政府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和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机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局机关经费管理应遵循集中管理,遵章循制,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厉行节约,降低成本,注重效益的原则。应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要求,严格执行预算。

第二条 局机关经费由财务处统一扎口管理。所指经费具体包括:

(一)市财政核拨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的经费以及各类专项经费和非税收入等。

(二)上级下拨和各处室向上争取的经费,包括会议费、设备购置费、各项事业费、培训费和其他各种补助经费。

(三)其他应纳入局机关统一管理的经费。

第二章 部门预算编制流程

第三条 局财务处负责全局部门预算的编制和上报工作,负责每年采购预算的编制和统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四条 根据市财政每年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组织局内各处室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明确编制政策、工作要求、时限进度。

第五条 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本部门下年度经费支出预算,并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财务处统一审核、汇总。

第六条 财务处对全局各处室上报的预算进行初审、梳理、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核确定。通过局长办公会审定和财政批复后的预算,由财务处反馈给各处室。

财务处按照《常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执行部门预算上报流程。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七条 办公费支出规定。

(一)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并设立领用台账,各处室按需领用。办公用品实行定点采购和按规定进行网上采购。

(二)办公室负责管理报刊杂志的征订工作。上级或主管部门要求征订的报刊杂志,各处室须在每年开展征订工作时到办公室备案并确认。除此之外,各处室可按总类不超过5份、总额不超过500元的标准选择征订与业务工作相关的报刊杂志。

第八条 印刷费规定。

(一)印刷由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各处室根据印刷需要,填报印刷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审签,经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到定点单位印刷。单笔印刷费用超过5万元的,需经局办公会议批准,并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处室负责对印刷的物品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单。办公室统一结算费用并按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报销。

(三)各部门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控制印刷成本。能通过电子文件分发或我局网上传阅的材料原则上不再通过纸质编印。

第九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和报销流程按《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差旅费管理规定》(常文广旅〔2019〕130号)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条 局机关会议经费、培训费管理按《常州市财政局会议、培训费管理办法》(常财办〔2014〕12号)和《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常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开支综合定额标准的通知》(常财行〔2017〕7号)、常州市财政局、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常财行〔2017〕10号)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局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按《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常文广旅〔2019〕129号)的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设备购置费管理规定如下:

(一)计算机配件、磁盘等电子类易耗品,由办公室统一扎口采购,设立台账,各处室根据业务需求并经办公室审核后领用。

(二)各处室购置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及进行计算机软件开发,须在年度预算中反映,列入年度采购计划。实施采购计划时,需书面向办公室申请,经办公室审核确认;办公室根据年度计划,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同意后办理采购手续。办公室负责安装验收和协助费用结算等工作。未列入年度计划或确因工作需要调整采购计划的,超过5000元的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超过5万元的,由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三)全局范围内使用的设备的采购,由办公室负责统筹计划,编制预算,报局办公会议同意后实施。

(四)财务处按照财务管理要求结算、报销购置费后,按我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办公室登记固定资产卡片。

第十三条 各处室需聘请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按财政局每年发布的中介机构名册和规定流程执行。

第十四条 经费支出中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列入《常州市政府采购目录》的内容且超过规定金额须按照规定和要求通过政府采购渠道采购;未达到规定金额的按局内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报销流程及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各处室办理报销手续时,除经手人签字外,所有支出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签字确认。一次报销金额超过5万元及以上的,须经局办公会议确认后按相关规定流程审核报销。

第十六条 所有部门报销需经财务处审核并报主要领导签字后入帐。

第十七条 积极推进公务卡结算制度的落实。具体要求按照《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常文广旅〔2019〕128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违反各类财务规定的经费支出,财务处应按照制度规定不予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第五章 监督审计及其他

第十九条 局机关财务接受上级要求的各类检查、审计和监督。检查结果须向局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8月10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文广新局和原旅游局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