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实体店抽样
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取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产品2台,采用原样复检,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用样品按进货价购买。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3.检验依据
表1 家用燃气灶具检验项目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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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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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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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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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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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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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41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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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41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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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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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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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41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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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41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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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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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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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41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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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41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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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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熄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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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41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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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41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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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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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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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41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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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41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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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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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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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41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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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41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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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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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时手必须接触的部位温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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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41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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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41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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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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熄火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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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41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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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41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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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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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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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072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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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072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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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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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导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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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41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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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41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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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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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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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41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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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41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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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
GB 30720-2014《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4不进行复检的项目: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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