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企业):
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全市各广告经营单位及商业营销宣传主体要遵循“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指示精神,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放在首要位置,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全过程中,要始终注意加强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的导向审查,自觉抵制和杜绝以下违法违规宣传情形:
1.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涉及政治敏感性问题或者具有社会不良影响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严禁利用或变相利用党和国家的重大活动、相关决议决定、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2.严禁借党的二十大进行商业炒作,包括借机营销宣传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的违法行为。
3.严禁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国歌,党旗、党徽,军旗、军徽、军歌的商业广告;严禁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
4.严禁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包括在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中违法宣称“特供”“专供”及
“RMDHT”(人民大会堂)、“GYZY”(国宴专用)、“JD”(军队)等情形。
5.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包括在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中使用不规范中国地图等情形。
6.严禁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7.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8.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9.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恶搞经典、恶俗营销、伤害民族感情、挑战公序良俗的低俗庸俗媚俗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10.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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