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存在校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现将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的信息公布如下:
姓名
档案编号
校车驾驶资格作废日期
蒋亚丰
320400022997
20210520
冯建芳
320400138104
20210616
毛乃君
320400050456
20210625
徐焕法
320400472539
20210603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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