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红梅阳光艺术团(筹):
你们《关于申请成立常州市红梅阳光艺术团的报告》收悉。为了更好地繁荣我市群体文化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经审核,同意成立“常州市红梅阳光艺术团”,并予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册登记。
希你团登记后,严格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按照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按时参加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为促进我市文化事业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常州市民政局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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