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下列人员因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为确保驾驶人自身的驾驶安全及公共交通安全,请在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到常州市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手续(可委托家属等人代为办理)。逾期未办理的,车辆管理所将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如有疑问,请至常州市车辆管理所咨询。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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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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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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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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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群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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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185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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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于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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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8234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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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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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158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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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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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81373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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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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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8231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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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碧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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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2465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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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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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8228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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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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