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041001-20240001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常环行罚〔2024〕1号
单位名称:常州市延陵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211AX04L
法定代表人:李成英
单位地址: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宁河村常河路38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查看回放监控视频,发现你单位于2023年7月期间,在对苏B7CQ93、苏BCF356、苏B54R52、苏B00XW8、苏BD04A7、苏BF0E38、苏B37HL8、苏BB81Z4、苏B77EZ5共9辆车辆在1号尾气检测线上进行尾气检测出现超标数据时,将尾气检测探头的连接管拔出,连接到替检车辆上进行尾气检测,并出具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合格报告,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常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
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和视频证据各1份;
3.常州市延陵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常州市延陵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接待人身份证复印件共3份,授权委托书2份;
5.常州市延陵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各1份;
6.员工持有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员证书复印件共8份;
7.常州市延陵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共9份;
8.常州市延陵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复印件共9份;
9.常州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涉嫌环境违法违规线索交接单及移交材料1份;
10.常州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关于移交延陵检测站问题车辆的情况说明1份;
11.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
你单位在对车辆进行尾气检测出现超标数据时,将尾气检测探头的连接管拔出,连接到替检车辆上进行尾气检测,并出具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合格报告,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3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4年3月3日提出陈述申辩称:“1.我单位自我反省,前期发现问题后随即安排人员在尾气检测房间的玻璃墙上贴磨砂纸,阻断对尾气检测结果的人为影响,立即封堵连接车间外面的孔洞;2.我单位立即对全体员工进行教育及召开专题会议,学习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时刻自我反省和自我检查,坚决杜绝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再次发生;3.会议上我单位要求每个员工必须遵守管理制度,坚决杜绝再次发生违规违法行为;4.由于受大环境影响,我单位近几年发展也受到严重制约。由于政策的改变,疫情的发生,周围检测站的竞争,需年审车辆急剧减少,现已存在亏损的现象。”希望我局予以从轻处罚。
经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及集体审议,我局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取证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鉴于你单位已采取整改措施,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2024〕1号)及《送达回证》、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本案情节与后果,对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表13-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及第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对行为处以罚款壹拾贰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伍拾元,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上述罚没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至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缴纳,收款人:常州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博体育APP官方网_万博体育manbetx3.0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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