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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黄某不服经开区管委会举报不予立案告知案维持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09613/2024-0014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4-11-25 公开日期:2024-11-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黄某不服经开区管委会举报不予立案告知案维持决定书
黄某不服经开区管委会举报不予立案告知案维持决定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东方东路168

法定代表人:刘敏,职务: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常经市监横不立告字20240717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2024927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1011日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常经市监横不立告字20240717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其限期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关于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未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依据,系明显错误,应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请被申请人提供前去执法过程中执法记录仪的视听资料来证明其有去现场检查,依法全面履职。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投诉举报函及证据材料;2.常经市监横不立告字20240717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的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决定》、《省司法厅关于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增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复函》(苏司函〔201922号)、《市政府关于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增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常政发〔20194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新增集中行使市场监管、药品监督以及价格、盐业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经开区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处置的行政职能。二、被申请人及时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于2024624日向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为经开区市监局)寄达了投诉举报函,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与常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消费纠纷进行调解,对该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625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关于常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相关投诉,并书面告知了申请人。73日,经开区市监局依法对常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检查,被投诉举报产品有出厂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为合格产品,对于页面宣传的“5秒瞬吸,五层锁水,94%透气有相应的报告证明。现场经调解,经营者明确表示拒绝行政调解。710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该案的立案期限。717日,经现场检查和调查核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被申请人决定对投诉事项终止调解,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了申请人。三、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1.《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从上述规定的文字表述可知,对于举报类的回复告如,仅仅对举报人负有程序性告知是否立案的义务,而对于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调查取证程序、立案后的最终处理结果等,均无法定告如义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以及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故被申请人以书面回复的形式将投诉终止调解和举报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分别告知了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2.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1220日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中的文书式样十一进行了告知,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文书式样的规定要求。3.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人员于202473日对常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现场进行了检查,按照规定制作现场笔录并收集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店铺网页截图、被投诉举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证据,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提供执法记录仪视听材料的要求无依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依法处理,行政行为合法。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及答复处理材料;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国市监网监2019242号)3.现场笔录、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店铺网页截图、出厂检验报告

审理查明:2024623日,经开区市监局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及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函中称其本人于2024531日在拼多多平台洗护专营店购买了产品,经查询发现其店铺广告页面宣传“5秒瞬吸,五层锁水,94%通气...…”夸大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其诉求为:1.退赔费用;2.查处;3.书面回复。202473日,经开区市监局执法人员对常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查看该公司设立在拼多多平台的洗护专营店销售页面,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匡某进行询问并制作现场笔录。匡某现场提供了被投诉举报产品的样品评估报告等证据产品实验室检测结果显示为合格,对于页面宣传的“5秒瞬吸,五层锁水,94%透气有相应的报告予以证明。2024710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决定延长该案的立案期限。2024716日,被申请人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2024717日,被申请人作出常经市监横不立告字2024071701《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关于常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举报,经核查决定不予立案,告知书于2024722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样式》的通知(国市监网监〔2019242号),该通知文书式样十一明确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的格式。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函及证据材料;2.现场笔录及样品评估报告等证据;3.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4.不予立案审批表、常经市监横不立告字〔2024〕第0717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邮寄凭证;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国市监网监〔2019〕242号)。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理本辖区内举报事项的法定职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决定》、《省司法厅关于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增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复函》(苏司函〔201922号)、《市政府关于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增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常政发〔20194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新增集中行使市场监管、药品监督以及价格、盐业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经开区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处置的行政职能。根上述规定,针对辖区市场监管领域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经开区市监局于2024623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及证据材料经开区市监局执法人员202473日赴常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匡某进行询问并制作现场笔录,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未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行为。2024710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该案的立案期限。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2024717作出案涉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2024722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的主张。1.申请人被申请人关于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未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依据。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系公民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违法线索,是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管的行为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来源。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活动中的地位不同,故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为要求不同。市场监管部门对被举报人即经营者进行监管中,如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惩戒,此时对其作出不论是减损权益还是增加义务的惩戒行为必然是有重大影响的,故在立法中要充分保障被处罚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为此法律规定了陈述、申辩权,听证权等程序性要求,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中应当载明的具体事项中包括了违法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的种类依据等相关内容。而举报人作为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违法线索的当事人,其并非是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对象,市场监管部门并不会作出减损举报人权益或增加举报人义务的行为,故在立法中主要体现了对其知情权的保障,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等相关规定中予以明确。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立案告知书仅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并无不当。2.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提供前去执法过程中执法记录仪的视听材料来证明其有去现场检查,依法全面履职。本机关认为,202473日,经开区市监局执法人员于对常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制作现场笔录并收集该公司提供的店铺网页截图、被投诉举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证据,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已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提供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的要求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常经市监横不立告字20240717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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