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存在校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现将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的信息公布如下:
姓名
档案编号
校车驾驶资格作废日期
狄国梁
320400049487
20241107
刘桃英
320400091260
20241101
张宝生
320401308887
20241128
朱健
320400105938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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