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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立法协商工作办法》《专家参与立法工作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13/2024-0013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司发〔2024〕31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4-11-04 公开日期:2024-11-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立法协商工作办法》《专家参与立法工作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立法协商工作办法》《专家参与立法工作规定》的通知
常司发〔2024〕31号

市局机关各处室:

《立法协商工作办法》《专家参与立法工作规定》已经局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司法局

2024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立法协商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健全立法协商工作机制,提高地方立法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万博体育APP官方网_万博体育manbetx3.0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司法局在编制立法工作计划、审查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开展立法后评估等工作中开展立法协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立法协商,是指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等协商对象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立法协商应当遵循广泛动员、有序参与、互相尊重、平等协商原则,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协商对象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四条  属于下列事项或者情形之一的,可以开展立法协商:

(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拟定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二)遇到重点、难点问题;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法律特殊保护群体权益等情形的;

(四)对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

(五)其他需要进行协商的事项和情形。

立法协商可以就立法项目整体开展协商,也可以就部分制度措施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相关内容开展协商。

第五条  立法协商可以通过征求意见、专题调研或者召开专题协商会、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征集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市司法局应当充分收集并论证政协委员提案议案中的立法建议,或者交由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充分的,可以纳入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

第七条  编制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市司法局应当将计划草案送交市政协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论证。

第八条  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公布后,市司法局可以与政协相关专业委员会、民主党派等协商对象协商确定年度立法协商项目,拟定工作方案,明确协商内容、协商方式以及任务分工等事项。

第九条  确定为年度立法协商项目的,市司法局应当按照拟定的工作方案开展立法协商。

其他市政府年度立法项目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开展立法协商。

第十条  市司法局应当为立法协商活动提供必要的立法背景资料。采取会议方式进行协商的,应当在会议召开的十日前向协商对象提供草案文本、草案说明及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采取会议等现场活动方式开展立法协商的,市司法局应当安排相关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参加,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解释,充分听取协商对象意见建议,积极互动交流,对协商对象提出的问题,能够现场回复的,应当现场回复。

第十二条  市司法局应当对立法协商过程中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吸收采纳合理部分,并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反馈。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应当加强与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交流立法工作情况,听取市政协有关委员会和政协委员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专家参与立法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立法中的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司法局在立法工作中组织专家提供立法咨询论证意见等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家,是指法学理论研究和实务、城乡建设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基层治理、历史文化保护、语言文字和民俗等领域的专业人士。

第四条  市司法局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选择专家参加咨询论证,应当注重其专业性、代表性。

选择法律专家参加咨询论证等活动的,原则上从市政府法律顾问和智库成员中选取。

选择行业领域专家参加咨询论证的,市司法局可以自行邀请,也可以委托部门、高等院校、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推荐。

第五条  向专家提出立法咨询,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书面咨询,征求意见;

(二)邀请参加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评审会;

(三)邀请参加立法项目课题或者专项问题研究、定向委托研究;

(四)其他适宜的方式。

第六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及时获取有关立法项目信息;

(二)应邀参加有关会议;

(三)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四)依法独立发表意见或者建议;

(五)按照规定获取一定报酬;

(六)获取履行工作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七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负责,按照要求参加立法咨询活动,及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保守秘密,未经市司法局同意,不得对外披露咨询事项相关信息;

(三)不得以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名义从事与立法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专家参与立法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参与立项论证;

(二)参与重要立法项目的起草、调研以及规章立法后评估;

(三)对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参与草案的论证;

(四)对专业性或者区域性较强的法规、规章草案,或者法规、规章草案涉及需要专业系统研究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专家建议稿或者研究报告;

(五)参与相关立法课题的研究、评审;

(六)参与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

(七)对立法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鼓励专家多阶段或者全程参与立法工作。

第九条  采用委托研究形式邀请专家参与立法工作的,市司法局应当与受委托的专家或者其所在的教学科研机构等订立委托协议。

委托协议应当明确委托的任务、质量要求、完成期限、工作报酬、违约责任等内容。

市司法局应当督促受委托的专家或者教学科研机构等全面履行协议,并及时组织成果验收。

第十条  市司法局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应当事先拟定工作方案,明确拟邀请的专家、参与形式、时间、事项等内容,并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邀请专家开展咨询论证的,每个项目一般为三至七人;确有必要的,可以适当增加。

第十二条  市司法局应当为专家参与咨询工作提供必要的草案文本、咨询提纲、背景资料等,为专家查阅相关参考资料提供便利。

采取会议方式进行咨询论证的,应当在会议召开的五日前向专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应当详细记录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专题研究,吸收采纳合理部分或者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内容,并通过适当方式反馈采纳情况。

第十四条  市司法局应当客观记录专家参与立法工作的情况,并将参与情况和咨询成果作为评价专家工作成效和再次邀请专家参与立法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专家完成咨询论证等工作后,市司法局应当及时支付咨询论证等费用。市政府法律顾问、智库成员咨询费用的支付,按照《万博体育APP官方网_万博体育manbetx3.0法律顾问服务报酬支付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其他专家咨询费用支付参照该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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