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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依法办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13/2022-0001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依法办〔2022〕2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2-03-17 公开日期:2022-03-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依法办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市依法办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常依法办〔2022〕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2022年全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常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全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要点

   

    2022年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要以万博体育APP官方网_万博体育manbetx3.0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万博体育APP官方网_万博体育manbetx3.0法治思想,按照《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部署和要求,坚持以市委市政府“532”发展战略为“中心”,着眼加强柔性执法文明执法和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双线并行”,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和重点领域涉企轻罚免罚“二大”为民办实事项目。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全面提高执法效能,切实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高质量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服务保障“强富美高”新常州建设。

    一、推进柔性执法文明执法。进一步推进全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特别是加强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柔性执法切实加强文明执法。建立健全柔性执法文明执法制度规范。全力打造柔性执法文明执法强基工程。探索完善柔性执法文明执法联合监管体系。推行柔性执法文明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严格规范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探索包容审慎监管,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建立较为完善的宽严相济、行为规范、裁量精准、公正严格、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柔性执法文明执法体系,提高执法效能,树立行政执法队伍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加强执法人员和辅助人员管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信息系统,推动省级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中市级和各辖市、区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信息化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加强对镇域行政执法人员规范化管理指导,完善各级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动态管理,按照职责权限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入口、培训、考核和发证等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下放行政处罚权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镇域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各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切实把好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入口关、培训关、教育关、奖惩关,坚决杜绝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执法辅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规范镇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深化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做好镇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和相对集中权力清单实施情况及执法规范化的调研督导工作,依法规范服务外包,查找不足,总结经验。加强基层司法建设,不断完善“纵向支持、横向联动、协同合作”的基层基础保障体系。加强基层行政执法培训和人员管理,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的配备,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规范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基层行政执法“法律明白人”人员库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带头和示范作用。完善基层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和公共法律基础知识培训,遴选熟悉公共法律基础实务的专家学者和长年从事相关业务执法的执法人员,建立镇域综合行政执法师资库,为镇域综合行政执法培训打造培训清单,提供菜单式培训服务。会同有关部门编撰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执法指引,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压缩裁量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四、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深化全市“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我市工作实际,结合我市2021年公布的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清单,进一步梳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全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事项清单2022版并对外公布实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发挥各行政机关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中的主体和能动作用,完善部门信息共享、行政协助、内部协作等工作,建立健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联动机制。及时总结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推进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完善典型案例指导和案例示范,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    

    五、加强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以民为本和问题导向,围绕和聚焦社会普遍关注的民生领域,组织开展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检查特别是重大联合执法检查的规范和监督力度,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执法联动与司法协作。分领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有权必有责”“权责一致”的原则,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评价考核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长效机制。县级司法行政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镇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关重点领域的执法监督检查力度,规范镇域行政执法行为。

    六、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四新”领域以外,特别是针对“专精特新”企业、民营中小微等企业,进一步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和企业行政合规指导,对企业轻微违法行为实施轻罚免罚,营造一流法治营商环境。梳理重点领域涉企常用行政处罚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市重点领域涉企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免罚清单的基础,根据各地各部门工作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清单,并扩大适用范围和实施领域,形成重点领域涉企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轻罚免罚清单2022版。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各部门之间的分类联动,建立健全以重点监管为核心,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七、深化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和结果三个关键环节,依托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继续完善各部门信息公示,规范文字记录,加大推行音像记录,做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督促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职责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各辖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镇域的落实和全覆盖。建立健全镇(街道)与上一级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以及协作机制,实现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上下级相关部门及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化、案情通报常态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

    八、规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常州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针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中个别行政执法机关出现的移送不规范问题,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平台运用,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督促指导和协调行政执法机关,特别是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规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会同公安机关,在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自然资源与规划、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邀请相关行政执法机关、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对拟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讨论论证,通过案件移送论证,继续完善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四+一”论证机制,规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

    九、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为重点,加强对行政执法案卷的抽查和评查,结合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和各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工作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规范百分制与非百分制评分相结合的评查方法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各行政执法机关特别是上下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初评、报送评查的机制和方法,各辖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切实加大对镇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力度和评查范围。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完善案卷评选评优等方式方法,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通报的影响力,将相关工作纳入考核。指导各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案卷中出现的反映执法行为的共性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方式方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夯实镇(街道)基层监督的基础作用,强化县级监督的主导作用,发挥市级监督的统筹协调作用,探索建立覆盖市、县、镇(街道)三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编制管理、司法行政、行政执法机关和专家学者结合的执法权限协调方式。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发挥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主体作用。深化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检察院之间的联动机制,拓展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和检察监督。发挥民营企业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和特邀监督员及各法律服务团的监督作用。通过邀请相关人员和机构代表参与执法交流座谈、新闻媒体发布、全过程执法观摩等方式拓展行政执法监督的途径和渠道。建立群众监督评价机制。探索完善大数据监管、信用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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