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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丁某某不服常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09613/2024-0008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4-05-17 公开日期:2024-05-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丁某某不服常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丁某某不服常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申请人:丁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薛晔,职务:局长。

申请人丁某某对被申请人常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常交依复〔2024〕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24日依法已予受理,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常交依复〔2024〕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4年1月10日通过滴滴平台承接了订单被被申请人查获并处罚,申请人认为是被申请人的不作为造成滴滴公司可以派单给无证司机,而且被申请人对滴滴公司打包处罚,让滴滴公司一直违法派单。申请人为了获得推翻常交路执〔2024〕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需要的证据,请求政府予以公开。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 常交依复〔2024〕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2. 常交路执〔2024〕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依申请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作出答复的职责。二、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3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在线方式提出的申请,于2024年4月9日作出常交依复〔2024〕第3号《常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程序合法。三、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符合法律规定。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请常州市交通局公开在2023年1月1日—2024年3月13日期间,处罚滴滴平台及滴滴司机的详细信息,包括罚款缴纳信息,具体到处罚金额与日期”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第58号令)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进行归集和公示”;第四款规定:“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原则上不公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处罚滴滴平台”信息,属于“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依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第58号令)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已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jtyst.jiangsu.gov.cn/)对外公开,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指引申请人通过链接http://service.jtyst.jiangsu.gov.cn:66/sgs进行查阅、获取。申请人申请公开“处罚滴滴司机的详细信息”属于“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第58号令)第十五条第二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综上,被申请人所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案申请人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常交依复〔2024〕第3号《常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 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截图;2. 常交依复〔2024〕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3日,申请人在网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在2023年1月1日—2024年3月13日期间,处罚滴滴平台及滴滴司机的详细信息,包括罚款缴纳信息,具体到处罚金额与日期。”2024年4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常交依复〔2024〕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您申请公开的‘处罚滴滴平台及滴滴司机的详细信息’均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第58号令)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进行归集和公示。您申请公开的‘处罚滴滴平台’信息,属于‘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依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第58号令)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已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jtyst.jiangsu.gov.cn/)对外公开,请您自行查阅、获取,具体查询链接为:http://service.jtyst.jiangsu.gov.cn:66/sgs。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您申请公开处罚滴滴司机的详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该答复书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 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截图;2. 常住建依复〔2024〕第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3日收到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4月9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及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第58号令)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进行归集和公示。……”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原则上不公示。”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处罚滴滴平台及滴滴司机的详细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其中,对于处罚滴滴平台的信息,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属于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该信息通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详细网址,已经依法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其中,对于处罚滴滴司机的信息,该信息属于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为保障被处罚人的人格尊严和隐私安全,此类信息原则上在信用平台网站不进行公示,也未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此类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该信息,符合上述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常交依复〔2024〕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常交依复〔2024〕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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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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