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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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政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科学规划与统一管理,提高我市电子政务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政务系统整合和信息资源共享,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或其他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硬件与网络系统、软件应用系统、信息化咨询与服务、信息安全保障等的新建、扩建和升级改造的项目,包括与电子政务建设相关的规划设计等软课题项目。
第三条 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需求主导、标准统一、整合共享、注重绩效、安全可靠”的原则,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信息系统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严格控制独立、封闭、网络不能互联、资源不能共享的单一行业或部门信息系统建设。
第二章 联合会审制度
第四条 建立项目建设联合会审制度,联合会审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保密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审计局、大数据管理局等。
第五条 项目建设联合会审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电子政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负责规划实施全市基础性资源共享项目建设,组织编制年度电子政务工作重点任务和项目建设计划;负责组织项目立项前的技术评审、竣工验收;负责统一建立和管理项目咨询专家库,为项目技术(设计)方案论证、评审和验收等提供咨询服务。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二)市保密局负责涉密项目相关事宜的审查指导;
(三)市发改委参与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和项目评审等,负责项目立项和备案;
(四)市经信委参与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和项目评审等;
(五)市财政局参与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和项目评审等,负责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安排、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
(六)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七)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本单位电子政务重点工作、项目的申请,组织项目的设计、建设、实施和运行维护工作,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八)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规划和申报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电子政务工作情况报告(包括:本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工作重点任务及重点项目),提交项目计划申报表、项目概算等材料。多个单位共同使用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或牵头单位申报;涉密项目需同时向市保密局申报。
第七条 项目建设(涉密项目除外)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符合常州市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标准规范;
(三)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软硬件设施;
(四)项目技术设计和建设方案合理、可行,符合技术发展趋势;
(五)提供项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清单,促进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充分共享和综合利用;
(六)有全面、可行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七)投资测算和进度安排合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凡未按时、按要求完成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迁移整合,或违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的单位申报的电子政务项目,一概不予审核;续建、新建、改建的电子政务项目不按要求部署在电子政务外网的,一概不予审核;凡不支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和运行,不按规定向平台提供信息以及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的政务信息系统,一概不予审核。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保密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召集有关专家,联合会审各单位年度电子政务重点工作、项目计划,汇总提出市级年度电子政务重点工作、项目计划、资金安排计划等。
第九条 年度电子政务重点工作、项目计划、资金安排计划等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项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或紧急情况确需变更项目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建设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确实必须在当年实施的临时性新增项目,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室申报,经市政府办公室召集项目建设联合会审成员单位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增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财力情况安排。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方案》),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等联合会审部门组织信息化专家对《项目方案》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及项目匡算建议。
根据评审意见及项目匡算建议,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分别出具评审意见书、资金审核意见。投资匡算在50万元及以上的,还应当报市发改委立项。使用财政性资金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取得评审意见书或立项批复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财政局申请项目建设经费。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政府采购,并按规定组织实施;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项目,不得进行政府采购。投资总额达到一定数额的项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监理;应用软件开发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测。需使用全市政务云资源或变更政务云资源需求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核批准的《项目方案》组织实施。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由市审计局根据相关规定及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于次年对上一年度建设完成的项目统一进行审计或进行抽样审计。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试用3个月后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同时将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材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竣工验收会议,出具验收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造成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将追究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导致投资超预算的,不再批准追加投资。对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进行项目实施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或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辖市、区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涉密类和密码类项目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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