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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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4日
常州市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辖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工作。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四条 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主要包括:
(一)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
(二)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考评;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评;
(四)辖市(区)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评。
第五条 对企业安全生产的达标考评,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2〕28号)以及各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等规定,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相关许可、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危害防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情况。
第六条 对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考评,重点检查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组织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对企业的现场安全检查、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管、事故处理等情况。
第七条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考评,包括对具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部门的考评和对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考评。
对具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部门的考评,重点检查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专项整治(打非治违)工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应急救援和处置、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理及统计分析等情况。
对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考评,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专项整治(打非治违)工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演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等情况。
第八条 对辖市(区)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考评,重点检查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经费落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专项整治(打非治违)工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应急救援和处置、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理等情况。
第三章 考评方法
第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遵循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直管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评;辖市(区)监管企业由辖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评;实行行业管理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考评。
第十条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实施达标考评;对冶金、机械等工矿商贸企业,按照国家或省制定的行业安全标准化专业规范实施达标考评;对其他企业,参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制定考评标准实施达标考评。
对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文化、教育和卫生等实施行业管理的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所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业规范实施达标考评。
第十一条 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实行等级管理制度。考评等级分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达标企业级别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满三年后重新考评评定。
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或者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考评或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视同达标企业。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制定相应的考评标准,各辖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抽选一定数量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辖市(区)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制定相应的考评标准,并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章 考评保障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结果,按照规定纳入市政府对辖市(区)政府及市相关职能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广泛宣传发动,采取措施,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工作。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数量、经济总量、生产经营单位数量等实际情况,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行业规范,规范生产行为,并加大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第十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投入、重大隐患治理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员工公开,接受员工监督。
第五章 考评奖惩
第十九条 对年度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优秀地区、部门(单位)、企业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市级考评奖励资金从市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专项资金中支出,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辖市(区)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长效管理考评制度,推动实现安全生产长效管理目标。
第二十条 实行企业安全生产分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严重的企业,实行挂牌督办,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对一年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告,并重点监管。
第二十一条 实行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结果通报制度。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作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的主管部门对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结果与工伤保险费率相挂钩。
第二十三条 实行评先评优挂钩制度。安全生产考评一级达标企业优先推荐参加各级优秀企业的评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辖市(区)政府及市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业领域)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30日发布的《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办法》(常政规〔201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