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全市交通建设2024年第四次电子招投标活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常交建〔2024〕12号文),市交通运输局于2024年12月19日组织开展了全市交通建设2024年第四次电子招投标活动集中检查工作。现将抽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抽查工作开展情况
2024年12月6日,市交通运输局从2024年9月-11月期间的40个交通建设项目中,抽取了9个项目(占比22.5%)和5名检查人员,并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布。同时,通知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提前报送招投标备查资料,确定抽查时间。
(一)抽查对象
1.2024、2025年江宜高速、常溧高速桥梁检测项目;
2.江南路(省庄路-东方三路)新建工程项目管理服务项目;
3.溧阳市新能源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环园北路施工监理项目;
4.2024年常州市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完善提升工程施工项目SG1标;
5.104国道(胡桥-南渡)照明工程;
6.2024年县乡公路养护(政泰路、东圩线、界孟线)工程SG1标;
7.常州市2025年普通国省道桥梁养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8.沪武高速公路扩建常州经开区段配套工程涉路安评等技术服务项目;
9.2024年溧阳市县道大中修工程施工项目。
(二)检查人员
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徐德民、包旭、邵一、杨磊、何雨。
(三)集中抽查时间
2024年12月19日。
(四)抽查方式
查阅档案资料、查看网上信息、问询等。
(五)抽查内容
1.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2.开标评标定标;
3.异议、投诉处理;
4.签订合同;
5.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6.其他需要检查。
二、抽查情况
(一)总体情况
全市招投标市场总体规范有序,招投标活动基本公开、透明。各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均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部省市有关规定,严把项目招标条件设置,维护招投标公平公正,全面取消投标报名环节,促进从业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未发现有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歧视性条款和壁垒情况,保障了各种性质的企业平等参与我市交通工程招投标活动。
(二)主要存在问题
1.2024、2025年江宜高速、常溧高速桥梁检测项目(招标人:常州市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根据《常州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常交产〔2019〕59号)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收取,由中标人承担,该费用不单独计列,计入投标人投标报价中。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费用。但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说明具体的收费标准,建议应将常交产〔2019〕59号文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让投标人知晓。
2.江南路(省庄路-东方三路)新建工程项目管理服务项目(招标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代理机构:常州公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该项目为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当综合评分相等时中标候选人推荐的优先顺序:= 1 \* GB3①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 \* GB3②商务和技术得分合计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 \* GB3③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从业单位(红名单)的投标人优先。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对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从业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因此,建议红名单的投标人应优先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
3.溧阳市新能源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环园北路施工监理项目(招标人:溧阳市交通工程建设事业发展中心,代理机构:常州市长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附件中《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19〕2号文已废止,应更新为苏交规〔2024〕6号文。
4.2024年常州市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完善提升工程施工项目SG1标(招标人:常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代理机构:江苏恒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量清单说明中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没有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第十八条规定明确:发包人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发包人。
5.104国道(胡桥-南渡)照明工程(招标人:溧阳市交通工程建设事业发展中心,代理机构:江苏睿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P232评标专家抽取表中,制表单位、制表人、领取时间未填写;
(2)2024.10.9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描述计划工期3个月,2024.12.31之前完工。合同签订时间2024.11.1,已不足3个月;
(3)招标文件中引用的《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9〕2号)已废止,应为更新为苏交规〔2024〕6号文;
(4)本项目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但在评标办法的评审因素中未设置技术能力的评审因素,不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范本》关于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的规定;
(5)付款方式:交工审计结束后支付至核定工程量价款的97%;工程价款的结算不能以审计为前置条件,不符合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备函〔2017〕22号)“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的意见;
(6)投标控制价为646.4万元,安全生产费用应为646.4*1.5%=96971元,清单中为86852元,不符合《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6.2024年县乡公路养护(政泰路、东圩线、界孟线)工程SG1标(招标人:常州市新北区市政绿化管理所,代理机构:江苏新大陆房地产土地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1)《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苏交招〔2009〕6号)已废止;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7.1款履约保证金、10.8款质量保证金执行的文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9〕2号)已废止,应为更新为苏交规〔2024〕6号文;
(3)履约担保的形式还应增加担保机构的保单非现金交易的形式;
(4)10.9款:结算按财建〔2004〕369号文“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跟踪审计项目核减额在5%(含)以内的,跟踪审计费用由委托方支付,5%以外的由施工方支付,并按同等额度扣除工程款。该做法不符合《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办发〔2018〕53号)的有关规定;
(5)17.3工程款支付:“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并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决算审计后付至审定总价的85%;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并决算审定一年后付至审定价的97%”,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6)应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担保形式;
(7)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没有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的规定明确:发包人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发包人;
(8)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与招标项目不匹配,其中桥梁、隧道、涵洞工程与本项目无关。
7.常州市2025年普通国省道桥梁养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人:常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代理机构:常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无。
8.沪武高速公路扩建常州经开区段配套工程涉路安评等技术服务项目(招标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代理机构:江苏恒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无。
9.2024年溧阳市县道大中修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溧阳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代理机构:溧阳众邦工程项目有限公司)
(1)招投标审核备案表中监管部门审核意见未填写,应为“审核通过”或者“审核不通过”;另该备案表与市里所用的《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招标文件备案表》格式不一致;
(2)投标人须知3.2.9条中《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已经废止,最新的为(财资〔2022〕136号);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7.1条履约担保的形式,应增加担保机构的保单非现金交易的形式;
(4)质量保证金的优惠政策未落实,未明确质量保证金的担保形式;
(5)合同专用条款4.1.10(6)款.21条:“若监理工程师下发开工令1个月内,承包人未解决地方矛盾和阻工问题,则承包人本期履约考核为中,且发包人有权分割部分工程委托其它施工企业实施;若两个月内仍未解决,则视为承包人未履行合同,故意拖延工期,发包人上报江苏省交通厅信用管理系统,将承包人拉入‘黑名单’,且发包人取消承包人施工资格,委托其它施工企业实施。”该条款不合理,地方矛盾和阻工问题往往不是由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
(6)项目专用条款13.1.7要求竣工验收等级评定为“优良”,否则扣除合同价的2%作为违约金,与投标人须知1.3.3质量要求为竣工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冲突;
(7)项目专业条款20.5中的《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苏交招〔2009〕6号)已废止。
三、有关要求
1.招标人与招标代理需进一步重视招投标工作,重点掌握招投标、安全、环保、农民工管理等各方面新政策、新要求,在招标文件中逐一落实,切实提高招投标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建设。
2.检查组将根据现场发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和本次检查通报,督促责任单位整改落实到位,并要求整改情况于12月30日前报送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电子版扫描件发送至邮箱460629884@qq.com。必要时,检查组将开展整改情况回头看工作。
联系人:包秋伟;联系电话:85682121。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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