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有天宁区人民法院拍卖的小型轿车苏DQ970G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罚,由于小型轿车苏DQ970G的管理人匡群英无法到场,该车现有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需对匡群英进行公告,现对《机动车未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书》予以网络公告送达。
附件:机动车未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书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侦查)大队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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