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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恽某国不服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案维持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09613/2024-0007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4-05-17 公开日期:2024-05-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恽某国不服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案维持决定书
恽某国不服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案维持决定书


申请人:恽某国,男。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河海中路87号。

法定代表人:陈旭光,职务:局长。

第三人:刘某,男。

申请人恽某国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于2024年2月4日作出的《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于2024年2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2月22日依法已予受理。2024年4月7日,本机关依法追加刘某为第三人。2024年4月16日,本机关决定延期至2024年5月22日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依法通知当事人查阅案卷、发表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4日作出的《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对报案事项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2022年9月,申请人被关常州孟河镇金潮商务宾馆被多人殴打并致伤,报案人报警救助后,第三人分别在2022年10月15日及11月6日两次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虚假陈述2022年9月25日其在金潮宾馆,没有听到什么声音,看到报案人没有受伤,虚假证明报案人没有被打。申请人2023年6月5日到村委会找刘某理论,反遭其辱骂并用烟灰缸砸向申请人,申请人2024年1月11日向被申请人书面报案,被申请人2024年2月4日作出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4年2月4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规定,被申请人有法定职责。案发时申请人已电话报警,被申请人早已知晓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以已过六个月不予调查,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侵害了申请人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提起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报案申请书》复印件;2.《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复印件;3.2022年10月15日及2022年11月6日询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4.2024年1月10的报案申请书及邮件交寄单复印件;5.光盘一张。

被申请人称:2024年1月11日,申请人恽某国向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递交《报案申请书》,主要反映两项报案内容:一是控告刘某于2022年10月15日及2022年11月6日两次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二是刘某于2023年6月5日在孟河镇双亭村委对其辱骂并用烟灰缸对其实施伤害行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于2024年1月12日收文,并由分局负责人批示将该《报案申请书》交由分局法制大队及孟河派出所共同处理。经开展核实工作,恽某国控告的刘某涉嫌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已经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六个月的追究时效期限;同时,其控告的刘某涉嫌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已经在2022年6月5日案发的故意伤害案中(受案名称:刘某被殴打案)作为该案的起因,被评价为口角纠纷认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而刘某用烟灰缸砸向恽某国的行为,根据“刘某被殴打案”中的证据反映,系刘某为发泄情绪,使用塑料烟灰缸砸向地面,主观上不具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恽某国的人身损害结果,因而在刘某被殴打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就不再针对其砸烟灰缸的行为给予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律评价。2024年2月4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针对恽某国所报称的刘某违反治安管理一案,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依法送达至当事人。二、职权管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恽某国所控告的刘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备法定的职权管辖依据。三、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刘某涉嫌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发生时间在2022年10月15日及11月6日,而公安机关首次发现其可能存在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时间,是在对2023年6月5日恽某国对刘某实施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彼时,已经经过了六个月的追究时效。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2024年1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恽某国的报案申请书后,针对恽某国提交的新的视听资料证据,经向有关证人核实,确为发生在2023年6月5日当日,是恽某国对刘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直接起因,但该行为已经在2023年7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孟)行罚决字〔2023〕2547号)中作为“口角(纠纷)”认定,不再上升至治安管理处罚。而刘某用烟灰缸砸向恽某国的行为也在“刘某被殴打案”中查明,不作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认定,报案人也未提交新的实质性证据推翻此前公安机关调查得出的结论。因此,针对恽某国控告的刘某涉嫌公然侮辱及故意伤害的行为,公安机关不再重复受理登记。四、行政复议请求。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请求万博体育APP官方网_万博体育manbetx3.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维持该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报案申请书复印件及其附件;2.《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及其邮寄凭证复印件;3.新公(孟)受案字〔2023〕5138号《受案登记表》;4.新公(孟)行罚决字〔2023〕25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5.新公(孟)拘通字〔2023〕25号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6.新公(孟)行罚回字〔2023〕213、214号送达回执;7.行政拘留执行回执;8.发破案经过;9.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0.情况说明;11.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三份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2.新公(孟)行传字〔2023〕52号传唤证、呈请传唤报告书及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13.新北公安分局执行传唤、行政拘留通知家属登记表;14.对第三人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5.对孙某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6.对陈某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7.第三人的伤势照片;1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和第三人的病历资料;19.第三人的伤情鉴定申请;20.呈请鉴定报告书及诊断证明结论;21.常公物鉴(法检)字〔2023〕343号鉴定书及新公(孟)送字〔2023〕第35号、36号送达回执;22.百度地图截图照片;23.视听资料及视听资料制作说明;24.人员信息表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25.新公(孟)行罚决字〔2021〕28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报案申请书》及2022年10月15日、11月6日第三人的《询问笔录》复印件、2023年6月5日在村委会的视频光盘,要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供虚假证言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办案以及辱骂、殴打、伤害等违法行为受案调查并作出处理。2024年2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告知申请人对其上述报案不予调查处理,该告知书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23年6月5日,第三人与申请人在孟河镇双亭村委一楼大厅发生纠纷后报警。被申请人及时出警,经过调查、及对相关当事人多次询问后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新公(孟)行罚决字〔2023〕25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经过〔2023〕常行复第1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2023)苏0412行初603号行政裁定书予以确认。

又查明:案涉2022年10月15日及2022年11月6日两份《询问笔录》是被申请人在2023苏0412行初285号行政诉讼案件答辩中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之一。该案于2023年8月17日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报案申请书复印件及其附件;2.《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及其邮寄凭证复印件;3.新公(孟)受案字〔2023〕5138号《受案登记表》;4.新公(孟)行罚决字〔2023〕25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5.新公(孟)拘通字〔2023〕25号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6.新公(孟)行罚回字〔2023〕213、214号送达回执;7.行政拘留执行回执;8.发破案经过;9.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0.情况说明;11.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三份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2.新公(孟)行传字〔2023〕52号传唤证、呈请传唤报告书及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13.新北公安分局执行传唤、行政拘留通知家属登记表;14.对第三人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5.对孙某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6.对陈某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7.第三人的伤势照片;1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和第三人的病历资料;19.第三人的伤情鉴定申请;20.呈请鉴定报告书及诊断证明结论;21.常公物鉴(法检)字〔2023〕343号鉴定书及新公(孟)送字〔2023〕第35号、36号送达回执;22.百度地图截图照片;23.视听资料及视听资料制作说明;24.人员信息表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25.新公(孟)行罚决字〔2021〕28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6.行政复议调查笔录;27.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5日对申请人作出的书面材料;28.(2023)苏0412行初285号应诉通知书、传票、行政裁定书及两份《询问笔录》和证据目录;29.(2023)苏0412行初603号《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常行复第145号《万博体育APP官方网_万博体育manbetx3.0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报案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依照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报案申请书》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报案申请书》,就第三人提供虚假证言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及第三人对申请人辱骂及殴打伤害等行为向被申请人报案称:第三人于2022年10月15日及11月6日两次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第三人于2023年6月5日辱骂并用烟灰缸砸向申请人,但至今未处理。从申请人第一项报案内容来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称第三人提供虚假证言,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2022年10月15日、11月6日第三人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作为证据。该《询问笔录》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其他行政诉讼诉讼中的证据材料,由被申请人在行政案件中制作,并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交。申请人通过该证据认为第三人在向被申请人作伪证而向被申请人报案,本质上是对被申请人在其他行政案件中制作的证据提出质疑,而该案已经过一审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裁定。现申请人控告第三人涉嫌提供虚假证言,在无新证据提供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无需进行调查。从申请人第二项报案内容来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称第三人存在辱骂及殴打伤害申请人的行为,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2023年6月5日的案发视频。对于申请人提供案发视频中反映的纠纷,被申请人已经在案发当日现场处警、受案调查并在保障各方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完成了对当天案情的调查处理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已经过行政复议和一审判决确认。申请人在本次报案申请中又提出第三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主张,事实上已由被申请人在上述案件中一并予以处理。因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上述主张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并告知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报案申请书》后,于2024年2月4日及时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等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于2024年2月4日作出的《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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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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