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区发改局、农业农村局、供电分公司:
根据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局《关于明确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1〕144号)和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供电公司《关于贯彻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政策的通知》(常发改〔2021〕77号)文件的要求,为落实我市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政策,经金坛区发改局、农业农村局、供电分公司三部门初审和市级联合会审,现将我市第十二批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审定情况予以发文明确,具体详见附件《常州市第十二批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审定表》。供电部门应按要求优化用电服务,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附件:常州市第十二批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审定表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国网常州供电分公司
2023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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