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存在部分机动车被依法没收并拍卖、仲裁机构依法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行驶证。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将作废的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行驶证公布如下:
附件: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行驶证作废清单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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