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下列人员因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为确保驾驶人自身的驾驶安全及公共交通安全,请在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到常州市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手续(可委托家属等人代为办理)。逾期未办理的,车辆管理所将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如有疑问,请至常州市车辆管理所咨询。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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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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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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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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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艳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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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1607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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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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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11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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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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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1004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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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茂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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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2268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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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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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111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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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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