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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典当行业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MB1686948/2019-0001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金监发〔2019〕47号 发布机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2019-10-17 公开日期:2019-11-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现将《常州市典当行业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典当行业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常金监发〔2019〕47号

各辖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现将《常州市典当行业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1017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典当行业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典当行业监督管理,规范典当行业经营行为,促进典当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监管依据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第8号令)

2. 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商流通发〔2012423号)

3.《省商务厅关于委托省辖市和省管试点县(市)商务局审批典当企业部分变更事项的通知》(苏商流通〔2013979号)

4. 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典当审批事项的通知(苏商审〔2016860号)

5.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投融资服务企业商事注册登记会商机制的办法》的通知(苏处置办发〔201818号)

二、监管内容

1.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变更。

2.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日常经营行为。

三、监管权限

1.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后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及以上、对外转让股份单次合计50%及以上事项,由各辖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初审后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定,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

2. 典当企业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住所(含跨市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单次合计50%及以上的除外)等事项。由各辖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商后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

四、监管措施

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大现场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监管力度,具体采用以下方式开展监督工作:

1. 利用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与分析,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管;

2. 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定期审核分析典当企业财务报表等;

3. 每年组织典当企业进行年度审查;

4. 建立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

5. 约谈典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

6. 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进行核查;

7. 其他监管方式。

五、违规行为处置

(一)典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辖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应约谈典当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1. 营运期间抽逃注册资本金;

2.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3. 未经核准擅自变更股权或经营场所;

4. 超范围经营,超比例发放当金,超标准收取息费;

5. 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

6. 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或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

7. 不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开具当票、续当凭证,或以合同代替当票、续当凭证;私自印制当票和续当凭证;

8. 其他违规违法情况。

(二)典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辖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核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处置:

1. 典当行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的;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借款的;

2. 典当行自营业第一年从商业银行贷款,贷款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典当行经营从第二年起从商业银行贷款,贷款余额超过所有者权益的;典当行从本市以外商业银行贷款的;典当行分支机构从商业银行贷款的;

3. 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25%的;

4. 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50%的;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的;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超过100万元的;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超过注册资本10%的;

5. 典当当金利息预扣的;

6.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42‰的,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27‰的,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24‰的;

(三)典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1. 典当行经营非绝当品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的;经营动产抵押业务的;未经批准的其它业务的;对外投资的;委托其它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的,向其它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以上情形责令改正,单处或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的;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以上情形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 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优于普通当户的;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的,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以上情形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典当企业存在其它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相应的处罚条例由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

 

典当行设立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1. 申请新设典当行要求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个人独资企业出资视同个人出资。不同法人股东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法定代表人。

2.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均非我国公务员,不存在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情形;拟任典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

3.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拟申请新增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 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细则》有关规定执行。法人股东需经营三年以上,连续两年盈利。对经营未满3年或最近2年未实现盈利的企业进入典当行业严格审核,审慎许可。

5. 依照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管规定》要求,新申报典当企业的法人股东,须提供上一年度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法人股东还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法人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6. 法人股东如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先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7. 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各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材料和报表。

8. 申请企业应当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订本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等,承诺开业时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网络设备,按时上报财务报表等各项经营数据。

9.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三年以上)。

10. 典当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营三年,连续二年盈利,且在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11. 为保证新增典当行验资资金和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真实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文件规定,所有新增典当行注册资本和分支机构营运资金仍为实缴制。

二、申报材料

1. 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初审意见表;

2. 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印制许可证的依据,必须真实准确,需设区市监管部门盖章);

3. 设立申请(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4. 新增典当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5. 典当行章程(全体股东签章,其中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需签字并盖法人公章);

6. 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安全)制度;

7. 出资协议和股东出资承诺书原件(注明:入股货币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2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8. 市级监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9. 提供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未担任我国公务员,不存在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情形;拟任典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的承诺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10. 上一年度法人股东的纳税情况证明、资信证明和法人股东股权结构证明

11. 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上一年度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12. 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注:权益性投资余额=长期股权投资+本次投资额;

13. 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成立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监管部门的日期在三年以上)复印件;

14.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三年以上)复印件(注: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人签字或盖章);

15. 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典当企业名称的相关证明材料;

16. 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17. 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注:申请人应将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


附件2

 

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申报材料

 

1. 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初审意见表;

2.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印制许可证的依据,必须真实准确,需设区市监管部门盖章);

3. 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4. 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同时提供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5.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营运资金拨付证明;

6. 提供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未担任我国公务员,不存在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情形;拟任典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的承诺书及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7.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三年以上)复印件(注: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人签字或盖章);

8. 设区市监管部门及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注:申请人应将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


附件3

 

典当行、分支机构变更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变更股权结构

(一)申报条件

1. 新增股东应与新设典当企业对股东的要求一致(具体要求参见典当企业设立的申报条件)。

2. 典当企业成立2年后方可发生股权转让,股东持有股权2年后方可转让其股份。

3. 新增个人股东为18周岁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故意犯罪记录。

4. 新增股东,其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金,未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5. 涉及国有资本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二)申报材料:

1. 企业申请报告;

2. 企业股东会决议原件(所有股东签章,其中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法人公章;如对外转让,决议中需包含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

3. 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改案原件(所有股东签章,其中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法人公章);

5. 新入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成立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各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日期在三年以上);

6. 新入的法人股东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所有股东签章);

7. 新入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

8. 新入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其中房地产开放、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注:权益性余额=长期股权投资+本次投资额

9. 新入的法人股东近2年盈利证明材料(审计报告或纳税证明);

10. 新入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出资承诺书(注明:入股货币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2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11. 新入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12. 新入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13. 涉及国有资本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14. 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应出具配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工作的承诺函,注明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

15. 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网上递交申请,直接打印盖章)。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一)申报条件

1. 增资股东应与新设典当企业对股东的要求一致。公司需要减资时,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度新设典当行的要求。

2. 非同比例增资,需提供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3. 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间隔1年以上。

4. 涉及国有资本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二)申报材料

1. 企业申请报告;

2. 企业股东会决议原件(所有股东签章,其中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法人公章);

3.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改案原件(所有股东签章,其中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法人公章);

4. 增资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成立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各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日期在三年以上)申请增资时提供;

5. 增资的法人股东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所有股东签章)申请增资时提供;

6. 增资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申请增资时提供;

7. 增资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其中房地产开放、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注:权益性余额=长期股权投资+本次投资额)申请增资时提供;

8. 增资的法人股东近2年盈利证明材料(审计报告或纳税证明)申请增资时提供;

9. 增资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出资承诺书(注明:入股货币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2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申请增资时提供;

10. 报纸上刊登的减资公告申请减资时提供(减资公告45天后,方可申请);

11. 验资证明。省/市监管部门拟同意增资/减资的,将通知典当行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增资或减资后)验资报告,可初审后提供;

12. 涉及国有资本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13. 典当经营许可证书正副本原件;

14. 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网上递交申请,直接打印盖章)。

三、变更名称,申报材料

1. 企业申请报告;

2. 股东会决议(所有股东签章,其中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法人公章);

3.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改案原件(所有股东签章,其中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法人公章);

4. 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典当企业名称的材料;

5. 典当经营许可证书正副本原件;

6. 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网上递交申请,直接打印盖章)。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申报材料

1. 企业申请报告;

2. 股东会决议(所有股东签章,其中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法人公章);

3. 提供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担任我国公务员,不存在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情形;拟任典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的承诺书;

4. 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 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

6. 典当经营许可证书正副本原件;

7. 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网上递交申请,直接打印盖章)。

五、变更住所,申报材料:

1. 企业申请报告;

2. 股东会决议(所有股东签章,其中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法人公章);

3.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改案原件(所有股东签章,其中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法人公章);

4. 租赁合同(注: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人签字或盖章);

5. 房产证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6. 典当经营许可证书正副本原件;

7. 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网上递交申请,直接打印盖章)。

六、到期换证,申报材料

1. 企业申请;

2. 典当系统中到期换证申请截图(盖企业公章);

3. 遗失登报(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正副本丢失补正时需提供);注:副本上有上年度年检记录,若无,请参照省级监管部门上年度年检结果通知,核实企业是否已过年检。


附件4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日常监管工作

 

一、业务范围监管

1. 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2.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3. 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4. 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5. 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6. 银保监会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二、经营过程监管

1. 典当企业应在经营现场悬挂《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公开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履行告之义务。

2. 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不得自核发许可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不得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

3.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动产抵押业务;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未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4.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对外投资。

5. 典当经营过程中不得超比例放款。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6. 典当企业经营过程中不得抽逃资本;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变更股权、经营地址、名称、法人。

7. 典当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8. 督促企业每月5日前上报上一月度业务数据,每季度10日前登全国典当管理信息系统上报上一季度业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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