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登记申请书;(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原件) 3、 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无误) 4、 验资报告(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报告) 5、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无误) 6、 章程草案;(主要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7、 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无误) 8、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9、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