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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贯彻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40/2003-0000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苏价费 [2003]197 号 发布机构: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生成日期:2003-06-30 公开日期:2003-06-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缴纳排污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瑚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者,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
关于贯彻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 [2003]197 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经贸委: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31号令)将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369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者” ),应当缴纳排污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瑚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者,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

    二、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排污费、废气挑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计征。

    对于排污者排放污水已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排放污水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排污者,在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同时,还应缴纳超标排污费。

    三、省辖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并按《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排污费。核算办法应向省价格、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二OO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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