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交通局文件
常交发〔2007〕73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客运出租汽车
星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运输管理处,市区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
为建立健全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竞争机制,引导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发展之路,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依据《常州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制定《》,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出租车 管理 办法 通知
常州市交通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27日印发
共印60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竞争机制,引导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发展之路,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依据《常州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区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及其经营者的星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鼓励和扶持出租汽车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星级和高星级发展,逐步淘汰非星级出租汽车和非星级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五条 根据《常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记分考核细则》所作的记分考核结果为出租汽车及出租汽车经营者星级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章 星级出租汽车评定条件
第六条 星级出租汽车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五个星级,五星级为最高星级。
第七条 取得一星级以上称号的出租汽车为星级出租汽车,未取得上述星级的出租汽车为非星级出租汽车。
第八条 星级出租汽车评定条件
(一) 星级出租汽车基本条件:
1、无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无严重的有损行业形象的行为;
2、无同责以上交通死亡事故,无较为严重的治安违章;
3、所属驾驶员能较好地执行道路交通及治安管理规定;
4、驾驶员未因工作中之不良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
(二)一星级出租汽车条件:
1、达到星级出租汽车基本条件;
2、年度记分累计值在20分以下。
(三)二星级出租汽车条件:
1、达到星级出租汽车基本条件;
2、年度记分累计值在15分以下。
(四)三星级出租汽车条件:
1、评定年度及前一年度连续2年符合二星级出租汽车条件;
2、年度记分累计值在10分以下。
(五)四星级出租汽车条件:
1、评定年度及前一年度连续2年年度符合三星级出租汽车条件;
2、年度考核记分累计值在5分以下。
(六)五星级出租汽车条件:
1、评定年度及前一年度连续2年符合四星级出租汽车条件;
2、年度考核记分累计值在3分以下。
第九条 星级出租汽车每年评定一次。
第十条 出租汽车所属驾驶员有救死扶伤、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扶困济危等积极履行职业道德义务,树立行业文明形象的行为,规范经营、文明服务行为,且这些行为确系表现突出,引起较强社会反响的,可对该出租汽车即时增加星级。
第三章 星级出租汽车经营者评定条件
第十一条 星级出租汽车经营者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五个星级,五星级为最高星级。
第十二条 星级出租汽车经营者评定条件
(一)星级出租汽车经营者基本条件:
1、具有50辆以上规模的出租汽车;
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办公用房、设施设备;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管理要求的管理人员、计算机设备及相应的操作人员;
4、有与管理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二)一星级出租汽车经营者条件:
1、 符合星级出租汽车经营者基本条件;
2、年度考核记分率在50%以下;
3、年度记分比例值在1以下。
4、星车率在70%以上。
(三)二星级出租汽车经营者条件:
1、符合星级出租汽车经营者基本条件;
2、年度考核记分率在40%以下;
3、年度考核记分比例值在0.8以下;
4、星车率在80%以上。
(四)三星级出租汽车经营者条件
1、符合星级出租汽车经营者基本条件;
2、年度考核记分累计值在30%以下;
3、年度考核记分比例值在0.6以下;
4、星车率在90%以上。
(五)四星级出租汽车经营者条件
1、符合星级出租汽车经营者基本条件;
2、年度考核记分率在20%以下;
3、年度考核记分比例值在0.4以下;
4、星车率在95%以上;
(六)五星级出租汽车经营者条件
1、符合星级出租汽车经营者基本条件;
2、年度考核记分率在10%以下;
3、年度考核记分比例值在0.2以下;
4、星车率在98%以上。
5、在履行行业建设义务方面有突出表现或业绩。
第十三条 星级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每年评定一次。
第四章 评定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常州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对星级出租汽车和星级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参加星级评定活动的经营者,应按评定机构的要求提供资料。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评定机构认定的星级出租汽车,在其标志灯上标示相应星级。
第十七条 在经营期内,出租汽车各年度的星级数的年度平均值小于1的,视为达不到星级标准,经营者不享有经营期满后重新受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资格。
出租汽车经营者经年度考核达不到一星级以上标准的,不享有参加重新受让、新增受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活动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常交法[2002]7号文件发布的《常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星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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