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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部分出租车车辆报废后剩余经营期处理的批复
索 引 号:01410971x/2004-0000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交发[2004]47号 发布机构:交通局
生成日期:2004-09-15 公开日期:2008-03-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1996年中拍的出租车经营期使用至期满,如需继续获得经营权,准于取得6年有偿经营期。
关于部分出租车车辆报废后剩余经营期处理的批复
常交发[2004]47号

常州市交通局文件

 

常交发200447

                                                       

 

关于部分出租车车辆报废后

剩余经营期处理的批复

 

市运管处:

你处《关于部分出租车车辆报废后剩余经营期处理意见的请示》(常运发[2004]42号)收悉。

1996年中拍的100辆出租车及从199711起到200091前原经行政审批更新并缴纳有偿使用金的164辆出租车,经营期限为10年。但国家发改委和公安部门后来规定营业性车辆的强制报废年限为8年,因而车辆到期强制报废后,尚剩余2年经营期。考虑到1996年中拍的11家出租公司的一致要求(附件),经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上述车辆剩余的2年经营期继续使用至期满。2年后经营者如要求继续获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准于其取得一个6年期的有偿经营期(有偿金按9.1万元÷8年×6年收取),以保持平稳过渡。

1999100辆原“租赁”车,因半道旧车转为出租汽车,虽经营期为8年,但由于车辆使用期与经营期不同步,同样存在此问题,同意按照上述办法参照执行。

希你处进一步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加强对市场与服务的监管,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附件:关于对96年中拍车报废更新建议

 

 

 

 

 

                       00四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出租车  经营权  批复

抄送:武进区交通局

常州市交通局办公室                 2004年9月16印发

     共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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