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交通局文件
常交发〔2004〕47号
关于部分出租车车辆报废后
剩余经营期处理的批复
市运管处:
你处《关于部分出租车车辆报废后剩余经营期处理意见的请示》(常运发[2004]42号)收悉。
1996年中拍的100辆出租车及从1997年1月1日起到2000年9月1日前原经行政审批更新并缴纳有偿使用金的164辆出租车,经营期限为10年。但国家发改委和公安部门后来规定营业性车辆的强制报废年限为8年,因而车辆到期强制报废后,尚剩余2年经营期。考虑到1996年中拍的11家出租公司的一致要求(附件),经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上述车辆剩余的2年经营期继续使用至期满。2年后经营者如要求继续获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准于其取得一个6年期的有偿经营期(有偿金按9.1万元÷8年×6年收取),以保持平稳过渡。
1999年100辆原“租赁”车,因半道旧车转为出租汽车,虽经营期为8年,但由于车辆使用期与经营期不同步,同样存在此问题,同意按照上述办法参照执行。
希你处进一步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加强对市场与服务的监管,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附件:关于对96年中拍车报废更新建议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
抄送:武进区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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