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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修订《常州市交通局首问负责制》、《常州市交通局限时办结制》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1x/2005-0000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交发[2005]42号 发布机构:交通局
生成日期:2005-07-28 公开日期:2008-03-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交通局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两个制度进行了重新修订。
关于修订《常州市交通局首问负责制》、《常州市交通局限时办结制》的通知
常交发[2005]42号

常州市交通局文件

常交发[2005]42

 


关于修订《常州市交通局首问负责制》、

《常州市交通局限时办结制》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各交通分局、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深化交通系统作风建设,改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创优发展环境,现将《常州市交通局首问负责制》、《常州市交通局限时办结制》重新修订后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常州市交通局首问负责制》

2.《常州市交通局限时办结制》

 

        

                            二ΟΟ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常州市交通局首问负责制

 

    一、为进一步深化交通系统作风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创优发展环境,全面提升交通社会形象,根据《常州市市级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和加强作风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交通分局、事业单位和企业 “窗口”单位全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全体工作人员)。

    三、全体工作人员一律亮证服务,将身份牌放在办公桌(窗口服务)醒目位置,公开姓名、职务,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四、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政治理论和业务工作水平;树立为社会、为群众服务、为基层服务的思想。同时要熟悉本处室(部门)工作职能和办事程序,了解掌握各自岗位职责。

    五、行政管理相对人(服务对象)到局机关、各交通分局、事业单位和企业 “窗口”单位办事时,第一个接受询问的处室(部门、“窗口”)为首问责任部门;第一个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服务对象)来局机关、各交通分局、事业单位和“窗口”单位办文、办事或来访、来电,无论是否属于本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办理事项,首问责任人都必须主动热情接待和接听。属投诉、举报事项应认真详细地做好记录,并按照信访工作制度、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七、行政管理相对人(服务对象)来访、来电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办理事项,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程序和要求,并热情耐心地予以解答其它有关问题。

    八、行政管理相对人(服务对象)来访、来电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有关责任人因事暂不在岗位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与责任人联系或认真记录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办事事项等内容,并及时转交有关责任人或报告本部门负责人。

    九、行政管理相对人(服务对象)来访、来电属于本部门与其他部门职能交叉的办理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及时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做好协调工作,共同办理。

    十、行政管理相对人(服务对象)来访、来电属于本单位其他部门或本系统其他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首问责任人应主动记录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办事事项等内容,并及时转交本单位其他部门或本系统其他单位办理。

    十一、行政管理相对人(服务对象)来访、来电不属于本系统职责范围内办理(受理)的办事事项,首问责任人应耐心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作出解释,并尽量给予指导和帮助。

    十二、局行政效能监察小组负责全系统首问负责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结合年度考核,按照《国家公务员法》、《常州市交通局行政效能监察实施意见》(试行)和局关于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和实行责任追究。局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首问负责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局组织人事处予以配合。

    十三、本制度执行工作实行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分工负责制,按照责任范围督促本单位、本部门成员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

    十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常交发[2002]6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2

常州市交通局限时办结制

 

    一、为进一步增强全系统工作计划性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时效,做到勤政、务实、高效,努力为基层单位和群众提供优质满意的服务,根据《常州市市级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和加强作风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交通实际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交通分局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三、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推诿扯皮,确保政令畅通。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对外服务;在不违反原则和规定的前提下,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马上就办。

    五、对各级、各部门的来文,在收件当日应予以登记、传阅,重要件、急件应立即传阅。各单位、各部门应按照领导批办意见和时限要求办理相关事项。

    六、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对公文跟踪督办。紧急、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对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文件,应按照要求期限报送或反馈。

七、对属于本单位、本部门、本人权限范围内办理的事项,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确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必须报分管领导和上级部门批准并告知当事人。

八、在将有关事项提交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前,具体负责该事项的主管处室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提交局办公室,由办公室分送局相关领导。

九、处理来信、来访、来电时,要按照信访工作要求和规定期限办结。

十、对市民通过网上信箱提出并需答复的问题,承办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拿出处理意见,10个工作日前必须答复。

十一、对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承办部门要抓紧办理。对会办件应在20天内办结;主办件在45天内办结;重大问题、疑难问题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不能超过市要求办结时间。

十二、涉及行政复议案件,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时限执行。

十三、对职责范围内的其它承办事项,凡法律、法规和上级有要求规定期限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十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常交发[2002]65号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机关  服务  制度  通知                                     

  抄送:市行政效能监察中心。                                    

  常州市交通局办公室                  2005年7月28印发     

共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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