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公安局 常公局〔2003〕125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户籍准入登记 ''''>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辖市(区)局、分局,有关支队、市局机关处室: ''''>《常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规定》的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市局研究制定了《常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各地执行。同时就贯彻《细则》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规定》的出台,是市政府为适应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贯彻落实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对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把《规定》的各项措施落实好。 ''''>二、要熟悉掌握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最大突破,就是打破了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全面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入条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对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工作而言,这是一种全新的户籍管理模式。因此,各级户政(治安)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使广大民警真正弄懂弄通,熟练掌握《细则》所确定的各项政策内容和管理要求。同时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按照窗口服务规范进一步落实便民措施。 ''''>三、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确保政令畅通,严禁以户改为借口,收取除户口证件工本费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纪检、监察和督察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对在执行政策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办理户口和违规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市局将予以严肃查处。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户政处。 ''''>附件一:《常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二:《常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规定》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户政管理 户籍准入登记 实施细则 通知 报:省公安厅。 增发:市区各派出所。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3年6月26日印发 打印:胡燕华 校对:秦文荣 (共印60份) '';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常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常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如下: ''''>一、《细则》的实施范围和政策执行要求 1''''>、本《细则》适用于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墅堰区。辖市和武进区、新北区可按照《规定》,进一步降低准入条件,自行制定实施办法。 2''''>、凡要求将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辖区的,必须在迁入地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其中稳定职业(生活来源)的家庭人均''''>收入不能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本市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只要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就可准予迁入。 ''''>二、''''>审批权限及时限 1''''>、本市居民在市辖区范围内办理城镇与农村之间,农村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迁往固定住所),由公安派出所受理,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调查核实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2''''>、《规定》中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购(建)房等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人员的户口,由区公安分局审批。 3''''>、《规定》中未明确的户口迁移申请,由市公安局审批。 4''''>、对需要上报审批的户口事项,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等项工作,报上级公安机关,其中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在收到回函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上报。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结果,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申请人。市局、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5''''>、《规定》中明确由市发展计划、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前期受理''''>审核的户口迁移申请,由区公安分局核准相关材料后当场审批办理。 6''''>、凡持有《准予迁入证明》和落户凭证的,派出所应当场办理。 ''''>三、上报材料要求 1''''>、以投资理由申请户口迁移的,需要提供迁入人的书面申请、营业执照、会计事务所提供的验资审计报告、工商部门审核报告复印件、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使用证,下同)、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随迁家庭成员的关系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多子女应由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随迁子女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需提供未婚证明,下同)。 2''''>、以纳税理由申请户口迁移的,需提供迁入人的书面申请、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随迁家庭成员的关系证明。 3''''>、以引荐外资理由申请户口迁移的,需提供迁入人书面申请、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随迁家庭成员的关系证明。 4''''>、以购(建)房理由申请户口迁移的,需提供迁入人的书面申请、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随迁家庭成员的关系证明、稳定职业(生活来源)证明(在我市工作的证明、纳税凭证、营业执照、劳动鉴证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自由职业者的参保证明、领取养老金等有效证明)。 5''''>、以未婚子女投靠父亲或母亲理由申请户口迁移的,需提供书面申请、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6''''>、以夫妻投靠理由申请户口迁移的,需提供书面申请,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迁入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7''''>、以年老父母投靠子女理由申请户口迁移的,需提供书面申请,迁入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其中属退休投靠的,需提供退休证明。 8''''>、以其他理由申请的,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对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原件需归还的,可上报复印件,但承办人在受理时应认真核对,签字盖章。 ''''>四、办理准迁和落户凭证 ''''>经市发展计划、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审核后迁入本市的人员和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的落户手续,按《规定》第十二条办理。 ''''>五、其他事项 ''''>取消户口性质后所涉及的有关户口迁移,常登表、户口簿内页项目打印和户口性质历史记录保留备查等业务、技术操作问题,以及人口统计口径,由市局户政处另行下发通知。 ''''>本细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工作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户政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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