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民 政 局 常 州 市 公 安局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常州 市 卫 生 局 常公发〔2004〕5号
各辖市(区)民政局、公安区(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区(分)局、卫生局: 现将市民政局、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卫生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印发给你们,希各单位按照通告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此页无正文)。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公安局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常州市卫生局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流浪乞讨人员 救济 管理 通知 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送: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交通局、文化局、 广电局、旅游局、民族宗教事务局、信访局,市总工会、 妇联、团市委、残联。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4年1月12日印发 打印:崔燕雯 校对:李国铭 (共印60份) 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市救助管理站求助。 二、对在本市街道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依法实行保护性救助,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其到市救助管理站;精神病患者和智障人员先送市德安法医司法鉴定所,经鉴定是精神病患者的由市德安医院收治,经鉴定为智障人员的转送市救助管理站救助。 三、被护送至救助管理站的流浪乞讨人员,有近亲属的,凭合法有效证件领回。其余的由市救助管理站在核实姓名、住址及身份后,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领回。亲属或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由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 四、本市延陵西路、晋陵中路、局前街、县直街、文化宫广场、火车站广场及三星级以上宾馆周边地区、风景旅游区以及重要公务活动场所不得流浪乞讨。公安、民政和城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上述区域有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劝其离开;对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治安处罚。 五、对强讨恶要、寻衅滋事以及组织、教唆、胁迫未成年人乞讨营利或者以乞讨为掩护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 州 市 民 政 局 常 州 市 公 安 局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常 州 市 卫 生 局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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