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公 安 局 常公局〔2007〕202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局 督查督办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局、分局、支队,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推进公安督查督办工作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市局在启用“常州市公安局督查督办管理系统”的同时,制定了《常州市公安局督查督办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公安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公安机关 督查督办 规定 通知 (共印60份) 报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 室,省厅办公室。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18日印发 承办人:李志刚 核稿:王和浩 审稿:顾 锋 常州市公安局督查督办工作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督查督办意识,健全督查督办制度,优化督查督办机制,加大督查督办力度,提高督查督办实效,确保各项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点工作又快又好地贯彻落实,使督查督办在推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上发挥更多更大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为政之要,贵在务实,重在落实”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上级领导机关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局党委确定的重点工作事项,依托“常州市公安局督查督办管理系统”工作平台,突出重点,明确责任,规范程序,讲求时效,注重实效,狠抓各项部署要求和工作措施的落实,切实增强各级公安机关的执行力,着力营造“工作往实里干”的良好氛围。 二、督查督办机构 市局办公室是全市公安督查督办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局党委决策意图和局领导指示要求,对各项重要工作部署、措施贯彻落实过程和结果进行督促检查,具体负责各类办理事项的交办、督办和督查督办工作的通报、考评。各辖市(区)局、分局、支队和市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督查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公安机关办公室、综合科(秘书室)是督查督办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按照市局交办要求,具体负责各类督查督办事项中涉及本单位、本部门事项的办理,及时报告贯彻执行情况和查办结果,保证督查督办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三、督查督办范围 (一)上级领导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领导机关公文中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三)局党委确定的年度或阶段性目标任务、全局性工作部署和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四)全局重要会议(包括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等)决定的重点事项; (五)各级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和交办事项的查办情况; (六)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七)省长信箱、市长(市民)信箱和厅长信箱、局长信箱等办理情况; (八)人民建议、社情民意等反映事项办理落实情况; (九)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四、督查督办程序 (一)确定督查督办事项。根据上级领导机关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局党委重点工作安排、各级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提案以及各级各类信箱、人民建议、社情民意等要求答复的事项,由市局办公室确定督查督办事项,提出具体交办内容、要求和反馈办理情况的时限等,统一填写“督查督办单”,报经局领导或市局办公室主任审定后,通过“常州市公安局督查督办管理系统”传送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 (二)明确督查督办时限。要注重督查督办工作的时效性,严格依照办结时限要求,按时完成督查督办任务。凡上级领导机关或市局明确规定办结时限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原则上督查督办件应在30天内办结,市人大代表建议或市政协委员提案应在1个月内办结,省长、市长和厅长信箱应在15日内办结,局长信箱应在3日内办结。对有急办要求的,要抓紧办理;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三)落实督查督办事项。各单位、各部门收到督查督办事项后,要迅速落实具体承办部门或指定专门承办人,抓紧拟定督查督办工作意见或方案,报经所在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审定后执行。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及时、全面、真实地掌握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过程和查办落实情况;对重点事项,必要时由市局组织力量,直接办理或实地督查,真正做到交办必查,查办必清,办结必果。要把督查督办的重点放在查明情况、解决问题,推动落实、促进工作上,努力做到形式服从内容,方式服从效果。要加强督促检查,随时了解办理进度,适时催报办理结果,对久拖不决的督查督办事项,市局将采用网上提示、电话提醒、签发《催办单》等形式,增加催促力度,加快办理速度,提高办结质量。 (四)形成督查督办报告。督查督办工作要注重结果反馈,承办单位在查办工作结束后,必须向市局报送专题督查督办报告。督查督办报告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做到主题明确,内容翔实,文字精炼,格式规范,无明显差错。其中专项查办报告要说明承办情况、调查结果、政策依据和处理意见。督查督办报告须经所在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审签,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市局办公室要对督查督办报告认真审核,做好综合汇总,对重要事项的查办结果,要重点核查,并以适当的形式报告局领导和上级领导机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可退回承办单位补充情况或重新报告。 (五)建立督查督办台账。各级督查督办职能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常州市公安局督查督办管理系统”的应用和维护,形成上下贯通、条块相联的督查督办工作渠道,加强经常性的工作联系。要建立督查督办事项登记、交办、催办、办结、报告、反馈等工作制度,切实提高督查督办工作质量和水平。要建好督查督办台账,有关督查督办工作所形成的文件、资料等,应按事项分门别类收集齐全,按文书处理规范要求管理,年终统一归档保存。 五、督查督办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督查督办,既是实施领导过程的重要环节和方法,又是推动工作落实的有效抓手和途径。全市公安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督查督办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坚持把督查督办作为贯彻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来研究,作为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手段来统筹,作为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途径来实现,做到在制定决策时就研究落实问题,在布置工作时就着手检查督促,真正把上级决策部署和领导指示要求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各单位、各部门“一把手”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对事关全局的重要部署和重点事项,亲自带头抓督查督办,确保事事抓落实,件件有实效。 (二)完善制度,规范办理。各单位、各部门要在认真贯彻落实《常州市公安局督查督办工作规定(试行)》基础上,结合实际需要,制订相应的配套制度和规定,增强督查督办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各级督查督办职能部门要重视抓好信息化应用,建好网上平台,规范办理流程,充分发挥“督查督办管理系统”便捷、畅通、高效的优势和作用。同时要切实增强安全保密意识,保管好用户名、密码等识别口令,避免被人冒用;对涉密或不宜公开的督查督办事项,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保密规定执行。 (三)定期通报,严格考评。要建立和落实督查督办工作部门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和责任查究制。对各单位、各部门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办理交办事项和开展督查督办情况,以及具体做法、意见和成效等,市局将通过《督查专报》等形式及时编报反映。同时,结合《江苏省县级公安机关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和《全市公安机关重点工作督查点评办法(试行)》,把督查督办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工作不到位、拖拉应付或未能按要求完成督查督办任务的,市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提高素质,建好队伍。督查督办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切实抓好督查督办职能部门自身建设,加强思想教育,强化职能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加强岗位练兵,提高观察思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加强作风养成,发扬务实、踏实、扎实的工作作风,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实的督查督办队伍。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重视、关心督查督办工作,配强人员,充实队伍,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授予督查督办人员组织协调、通报情况和处理问题等方面的职权,支持督查督办人员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高质量地完成督查督办工作的各项任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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