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公安局 常公局〔2003〕112号 关于对全市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安全护卫队进行整改的通知 各辖市(区)局、分局,有关支队: 根据《常州市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常公发(2003)15号〕的精神,市局决定对全市物业管理公司自建的安全护卫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具体要求如下: 一、凡物业管理公司自建的安全护卫队伍一律不得使用“保安”名称; 二、安全护卫队员一律不得穿着2000式保安服装及佩戴专用的保安标志; 三、对已经穿着2000式保安服装及佩戴专用保安标志的,保安标志一律收缴,保安服装至2004年起不得穿着; 四、如物业管理公司在开展物业安全护卫服务时,确需穿着2000式保安服装及佩戴专用保安标志的,必须与常州市保安服务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统一管理和指导。 各辖市(区)局、分局、各派出所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辖区内的物业安全护卫队伍进行梳理、整改。同时在工作中应注意方式方法,依据《专利法》和《实施方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此项工作必须在6月底前完成,并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市局治安支队。 特此通知。 常州市公安局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物业管理 安全护卫 整改 通知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3年6月17日印发 打印:孙 岷 校对:姚 强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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