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公安局 常公局〔2003〕157号 关于组织开展2003年度养犬年度审验的通知 市区各分局、有关支队: 去年6月1日,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常州市市区犬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养犬管理,取得显著成效,市区共有11000余条犬办理了《犬类饲养证》。今年是我市正式实施《办法》的第二年,做好犬类年度审验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养犬管理,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市局决定,自8月1日至9月30日,对准养犬进行年度审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 各分局对本年度养犬年度审验工作要高度重视,要将此作为公安机关参与“三城同创”和后非典时期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结合贯彻落实省卫生厅、农林厅、公安厅、药监局《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要求,明确领导负责,要有检查、有指导、有目标,保质保量地完成年度审验任务。各级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任务,一户不漏、一犬不缺地做好审验工作。各派出所要以社区为单位,利用各种宣传阵地,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营造浓厚的舆论环境,使年度审验工作家喻户晓,不留死角。 二、明确审验规定和工作程序 (一)凡2002年登记、注册养犬的个人和单位,均须于2003 年8月1日至9月30日持《犬类饲养证》、犬牌和《动物防疫卡》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年度审验手续,并按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缴纳年度管理费。单位养犬仍需办理年度责任保险。 (二)重点限养区内准养犬不符合本市许可饲养小型观赏犬 品种的,不予办理年度审验手续,并收回《犬类饲养证》和犬牌,其犬自行处理或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养犬人住址迁移或养犬饲养地址变更的,应按《办法》 规定程序先办理变更手续,再办理年度审验。 (四)已办理《犬类饲养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养犬的,应 在《常州市公安局关于2003年养犬年度审验的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犬证、犬牌交回办证机关,并说明犬的处理情况。准养犬死亡、走失或养犬人更换新犬,需将原有犬证、犬牌交回办证机关,不得以原有犬证、犬牌饲养新犬,否则按无证犬处理。 (五)新养犬的个人、单位应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登记办证,并按标准缴纳登记注册费。 (六)对违反规定逾期不审验或不登记办证,经公安机关通 知仍不改正的,一律视为无证犬予以处理。 三、坚持热情服务和人性化管理 各单位在审验工作中,决心要大,态度要好,工作要细,服务要热情,要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兼顾养犬户和非养犬户的利益,为养犬户特别是年老体弱、盲人等困难养犬户提供防疫、上门年审等多种服务,使养犬者感到年审、缴费比不年审、不缴费要好。对少数有抵触情绪的养犬户,要上门耐心细致做好疏导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保障养犬年度审验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对群众反映强烈、违章养犬突出的地区和部位,要结合养犬年审工作,组织突击性整治,净化社会环境。 各分局在年度审验中,在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做到帐目清楚,不漏缴,不截留。每月逢10日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书面总结请于10月5日前报市局。 附:《常州市公安局关于2003年养犬年度审验的通告》 常州市公安局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主题词:治安管理 犬类 审验 经费 请示 报:市委、市政府,省公安厅。 送:市犬类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增发:市区各派出所。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3年7月17日印发 打印:胡燕华 校对:蒋国文 (共印30份) 常州市公安局关于2003年度养犬年度审验的通告 为加强养犬年度审验管理,根据《常州市市区犬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2003年养犬年度审验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2002年登记、注册养犬的个人和单位,均须于2003年8月1日至9月30日持《犬类饲养证》、犬牌和《动物防疫卡》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年度审验手续,并按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缴纳年度管理费。 二、重点限养区内准养犬不符合本市许可饲养小型观赏犬品种的,不予办理年度审验手续,并收回《犬类饲养证》和犬牌,其犬自行处理或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养犬人住址迁移或养犬饲养地址变更的,应按《办法》规定程序先办理变更手续,再办理年度审验。 四、已办理《犬类饲养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养犬的,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犬证、犬牌交回办证机关,并说明犬的处理情况。准养犬死亡、走失或养犬人更换新犬,需将原有犬证、犬牌交回办证机关,不得以原有犬证、犬牌饲养新犬,否则按无证犬处理。 五、新养犬的个人、单位应按照《常州市市区犬类管理办法》 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办证,并按规定缴纳登记注册费。 六、对违反规定逾期不审验或不登记办证,经公安机关通知仍不改正的,一律视为无证犬予以处理。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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