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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组织开展2003年度养犬年度审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05/2003-0003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公局[2003]157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2003-07-16 公开日期:2008-03-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本文件对2003年度养犬年度审验活动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审验规定、工作程序等进行了部署。
关于组织开展2003年度养犬年度审验的通知
常公局[2003]157号

 

 

常州市公安局

常公局〔2003157

 

关于组织开展2003年度养犬年度审验的通知

 

市区各分局、有关支队:

去年61日,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常州市市区犬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养犬管理,取得显著成效,市区共有11000余条犬办理了《犬类饲养证》。今年是我市正式实施《办法》的第二年,做好犬类年度审验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养犬管理,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市局决定,自81930,对准养犬进行年度审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

    各分局对本年度养犬年度审验工作要高度重视,要将此作为公安机关参与“三城同创”和后非典时期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结合贯彻落实省卫生厅、农林厅、公安厅、药监局《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要求,明确领导负责,要有检查、有指导、有目标,保质保量地完成年度审验任务。各级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任务,一户不漏、一犬不缺地做好审验工作。各派出所要以社区为单位,利用各种宣传阵地,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营造浓厚的舆论环境,使年度审验工作家喻户晓,不留死角。

二、明确审验规定和工作程序

(一)2002年登记、注册养犬的个人和单位,均须于2003

81930持《犬类饲养证》、犬牌和《动物防疫卡》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年度审验手续,并按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缴纳年度管理费。单位养犬仍需办理年度责任保险。

(二)重点限养区内准养犬不符合本市许可饲养小型观赏犬

品种的,不予办理年度审验手续,并收回《犬类饲养证》和犬牌,其犬自行处理或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养犬人住址迁移或养犬饲养地址变更的,应按《办法》

规定程序先办理变更手续,再办理年度审验。

(四)已办理《犬类饲养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养犬的,应

在《常州市公安局关于2003年养犬年度审验的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犬证、犬牌交回办证机关,并说明犬的处理情况。准养犬死亡、走失或养犬人更换新犬,需将原有犬证、犬牌交回办证机关,不得以原有犬证、犬牌饲养新犬,否则按无证犬处理。

(五)新养犬的个人、单位应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登记办证,并按标准缴纳登记注册费。

(六)对违反规定逾期不审验或不登记办证,经公安机关通

知仍不改正的,一律视为无证犬予以处理。

三、坚持热情服务和人性化管理

各单位在审验工作中,决心要大,态度要好,工作要细,服务要热情,要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兼顾养犬户和非养犬户的利益,为养犬户特别是年老体弱、盲人等困难养犬户提供防疫、上门年审等多种服务,使养犬者感到年审、缴费比不年审、不缴费要好。对少数有抵触情绪的养犬户,要上门耐心细致做好疏导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保障养犬年度审验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对群众反映强烈、违章养犬突出的地区和部位,要结合养犬年审工作,组织突击性整治,净化社会环境。

    各分局在年度审验中,在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做到帐目清楚,不漏缴,不截留。每月逢10日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书面总结请于105前报市局。

 

  附:《常州市公安局关于2003年养犬年度审验的通告》

 

常州市公安局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主题词:治安管理  犬类  审验  经费  请示

  报:市委、市政府,省公安厅。

  送:市犬类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增发:市区各派出所。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3年7月17印发 

  打印:胡燕华         校对:蒋国文        (共印30份)

 

 

 

 

 

 

常州市公安局关于2003年度养犬年度审验的通告

 

为加强养犬年度审验管理,根据《常州市市区犬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2003年养犬年度审验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2002年登记、注册养犬的个人和单位,均须于200381930持《犬类饲养证》、犬牌和《动物防疫卡》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年度审验手续,并按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缴纳年度管理费。

    二、重点限养区内准养犬不符合本市许可饲养小型观赏犬品种的,不予办理年度审验手续,并收回《犬类饲养证》和犬牌,其犬自行处理或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养犬人住址迁移或养犬饲养地址变更的,应按《办法》规定程序先办理变更手续,再办理年度审验。

    四、已办理《犬类饲养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养犬的,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犬证、犬牌交回办证机关,并说明犬的处理情况。准养犬死亡、走失或养犬人更换新犬,需将原有犬证、犬牌交回办证机关,不得以原有犬证、犬牌饲养新犬,否则按无证犬处理。

五、新养犬的个人、单位应按照《常州市市区犬类管理办法》

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办证,并按规定缴纳登记注册费。

六、对违反规定逾期不审验或不登记办证,经公安机关通知仍不改正的,一律视为无证犬予以处理。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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