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公安局 常公局〔2003〕227号
各辖市(区)局、分局、支队,市局机关各处室: 公安实物档案和史料是公安档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研究公安机关历史,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依据''''>。近年来,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已经积累和收集了部分实物档案和史料,但数量较少,品种单一。为更全面、真实地记录、反映公安历史面貌,充分发挥实物档案和史料的作用,展示和挖掘实物档案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公安机关实物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安机关实物档案和史料的收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实物档案和史料管理工作的意义 实物档案是公安机关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公安历史面貌、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保存价值的物品,是公安工作历史记录的物化形式,公安史料是反映公安工作历史的重要资料。公安机关在履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等职能中,形成了大量的实物档案和史料。但是,由于诸多原因,收集管理工作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许多有价值的实物档案和史料流失。抓紧抢救珍贵的公安文化遗产,有效规范公安实物档案和史料的收集、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资政育人的功能,是大力弘扬公安机关优良传统,推进公安文化建设的迫切需要。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公安文化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公安实物档案和史料收集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这项工作摆到应有的位置抓紧抓好,并积极运用和挖掘公安实物档案和史料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充分发挥其在公安事业发展中的作用。 二、公安实物档案和史料收集的范围 公安机关在接受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队伍建设、装备管理、侦办案件(事件)以及对外交流等重大活动中形成或者接受的以纸张、金属、陶瓷、纺织品、石质、木质等材料为载体,具有重要纪念意义和保存价值的物品,都属于实物档案和史料的收集范围。 (一)荣誉类物品 指本机关及所属单位、部门在评比表彰、立功受奖等活动中荣获的锦旗、牌匾、奖状、奖杯、证书等。 1、单位集体获得的地方县级以上和市公安局以上领导机关颁发的奖励物品; 2、单位集体获得的社会名流、知名人士以及外籍人士以个人名义赠送的表扬、奖励性质的物品和其他有特殊意义的物品; 3、公安英烈生前获得及牺牲后追授的表彰、奖励物品。 (二)标志类物品 指本机关在各个时期配发和制发的警服、警徽、警衔、警号、胸章、臂章、牌匾、牌照、证件、印章、名章、纪念章等物品。 1、警服、警徽、警衔、警号、胸章、臂章等统一配发的警用标志类物品; 2、带有区域性标志的证照、服装等; 3、反映单位机构变化的牌匾、证件等; 4、反映重要活动和事件、具有特殊意义的纪念章; 5、撤消单位和部门的作废公章; 6、已经卸任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领导的名章。 作废公章和卸任领导的名章由移交单位负责切角后向档案部门移交。 (三)书画文稿类物品 指本机关形成的和获赠的具有典型意义和保存价值的图书、资料、书法、绘画、雕刻、照片、题词、文稿及其他手迹等作品、物品。 1、获赠的名人书法、绘画、雕刻作品等; 2、在国际、国内公务交往中获赠的纪念品等; 3、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或其他知名人士来本单位视察、考察工作的照片、题词等; 4、向社会征集的反映本机关历史面貌的图书、资料、文稿、手迹等; 5、本机关民警获得国家、省级大奖,有保存价值的图书、书法、绘画、雕刻作品等。 (四)物证类物品 指本机关在侦办重特大案件,处理重特大事件、事故过程中收集的物证样品。 此类物品的归档范围主要指能够保存的有见证价值的物证样品。作为证据移交司法部门的物品,应拍成照片保存。 (五)警用装备类物品 指本机关装备、使用过的能够反映公安装备工作发展历史的各种装备和器材样品。 1、不同式样、首次使用和发挥过特殊作用以及特殊人物使用过的各种办公设备和武器、通信、刑事装备等; 2、反映各个时期面貌的办公等用房。 现在正在使用的属于收集范围的设备和装备,应采取前期登记托管和拍照等形式进行保护性管理。需要拆建的房屋和体积较大等无法保存实物的,要在拆除前拍照或录像,详细记录有关情况。 (六)其他物品 领导人、英雄模范人物使用过的物品和其他各种有保存价值的物品。 三、实物档案、史料的收集管理 (一)实物档案和史料由公安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部门负责收集、登记、整理、移交,档案部门负责管理、保护、研究、展览和提供使用。按照收集范围,各单位和部门要在年内对历年来形成的实物档案和公安史料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收集工作,登记造册,经档案部门确认后办理移交手续。 (二)收集和征集工作相结合。在重点抓好公安系统内部收集工作的同时,也可以向社会征集。征集工作原则上采取无偿征集的办法,鼓励和提倡保存单位和个人捐赠,但属于珍品、孤本、孤品等特别重要的,可以实行有偿征集,也可以采取代为保管的方式。对捐赠实物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三)加强管理和保护。对收集和征集到的实物和史料,应有专用库房,有专人负责保管和保护,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等措施,禁止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和其他有碍安全的物品,防止因人为或自然因素造成损害。 (四)收集、管理和运用相结合。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陈列室,并不断加以充实完善,逐步向社会开放,使之成为了解公安工作历史的渠道,密切警民关系的纽带,青少年法制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的基地。 四、工作步骤 自现在起至年底在全市公安机关中开展一次集中清理、登记工作,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阶段,自11月1 日至11月10日,重点做好思想发动工作,提高认识。 通过民警会议、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做好广泛深入的发动工作。特别要做好长期从事公安工作的老领导、老同志的工作,提高对公安实物档案和史料收集、管理工作的认识,了解收集范围,积极参与和支持这项工作。 (二)清理、登记阶段,自11月11 日至12月10日,按照收集范围,进行全面清理,逐份逐件登记造册,由政治部和档案处组织专人进行审核鉴定,确定移交内容。 (三)移交、接收阶段,自12 月11日至12月31日,填写移交清册,制作档案标签随物挂贴,将需移交的实物档案和史料移交档案部门集中统一保管。如档案部门暂无专用库房和保管条件,各有关部门应妥善保管。档案部门要按照规定,严格管理,加强保护,确保实物档案的安全。今后,在每年的六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实物档案的移交工作。对于一些特殊的实物档案,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移交时间。 五、加强对实物档案工作和史料收集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实物档案和史料的收集管理工作,涉及到公安机关的各个方面和部门,各级公安机关和部门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公安事业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局成立以市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孙菡为组长,各支队、机关处室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局档案处牵头。各辖市(区)局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公室,各分局、支队和机关各处室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常州市公安局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二 主题词:档案工作 收集 通知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3年10月29日印发 打印:孙 岷 校对:范之晨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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