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文件 常公局〔2004〕145号
为加强和改进公安机关作风建设,全面树立公安机关公开、公正、廉洁、高效、诚信、服务的良好形象,优化发展软环境,服务“两个率先”,在2001年全市公安机关推行警务公开的基础上,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就全市公安机关进一步深化警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警务公开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法定要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切实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以依法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为原则,以公正便民、廉洁高效为基本要求,规范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增加工作透明度,加大对警务的监督制约力度,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人民满意活动创建,全面提升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水平。 二、公开范围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外)、公安机关派出机构都要实行警务公开。 三、公开内容 自2001年全市公安机关推行警务公开以来,市局先后制定下发《关于在执法活动中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警务公开十项制度的意见(试行)》(常公局[2001]259号)、《关于进一步推行全市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常公局[2001]288号),就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日常工作中需公开事项作了明确规定。上述文件继续有效,所涉及事项、规定制度、提出要求仍须执行。此外,根据市政府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需梳理并进一步予以公布的警务公开内容有: 1、公安机关职能部门、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对外服务的主要职责、权限; 2、公安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公安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其他警务活动内容; 下列警务内容应在单位、部门内公开或视需要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于社会一定范围内公开: 1、各个时期公安机关内部重要决策、决策过程及其实施情况; 2、各级公安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各项工作措施、方案及执行完成情况; 3、公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标准、办事结果等事项; 4、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分工、主要职责、廉洁自律情况; 5、各级公安机关和部门财务收支情况以及收费(罚款)项目的收缴、管理及使用情况;上级机关和部门下拨的各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其他关于廉政建设方面的措施及情况; 6、其他为人民群众所关注的警务活动。 四、公开形式 警务公开要从简便易行、方便群众和有利于监督的原则出发,讲究实际,注重实效,根据不同警务的内容、性质、要求、对象等,采取多种形式和层次予以公开。公开的时间,各级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实行每月、每季或每半年公开一次;阶段性工作分段公布,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布,有变化调整的事项或情况及时公布。 1、凡可公开的公安重大警务活动,可以新闻发言人制度形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报道; 2、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警务活动,可以文件、信息、内部刊物等书面形式或召开一定范围内会议形式予以通报; 3、凡警务公开内容中涉及政策法规调整变更的,应及时予以公告公示; 4、凡公安机关及派出机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廉政制度等,应在办公场所予以上墙公告;应视情设立“公开栏”,对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办事结果、已变化调整事项或情况等予以公布;对咨询、预约、举报或投诉电话等,可印制便民卡片、服务指南等,方便群众了解查询; 5、各类公安行政审批事项及内容除涉及保密及其他特殊情况外,必须在受理或办公场所公示。还可通过便民手册、政府公开网站等形式予以公布。同时明确专人负责对公示内容进行说明释疑工作。 五、具体措施和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实行警务公开制度,是公安机关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公安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努力实践;是公安机关规范行政行为、转变工作作风的重要举措。市局已成立专门班子(常公局[2001]288号文),具体负责对全市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充分认识推行深化警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思想重视,把这项工作迅速摆上重要位置。成立相应工作班子,落实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深化警务公开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 2、抓好行动落实。各级公安机关及派出机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照市局规定,立足实际,迅速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把深化警务公开工作与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相结合,与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相结合,与推进各项公安业务发展相结合。拓展公开范围,完善公开措施,扩大公开效果。近期务必对本单位、本部门应予公开的警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和自查,对未公开的警务事项及时分类、分层、分范围、分形式予以公布,对已公开的警务事项在梳理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抓好制度化建设(要建立群众意见登记、内部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深化警务公开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 3、严格考核检查。根据市政府要求,参照《常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结合市局规定,将对全市公安机关推行警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检查。考核时间为每半年一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形式、监督制约方面的落实情况及执行效果。考核具体方法是在各单位、部门自查自纠基础上,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查看、调阅文档资料、召开评议监督座谈会等形式全面了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对考核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同时纳入年度考核评优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立与完善考核制度,确保深化警务公开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警务公开 实施 意见 发:各辖市(区)局、分局、支队,市局机关各处室。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4年7月15日印发 打印:胡燕华 校对:任峻雯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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