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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成立“常州市家庭暴力报警中心”的决定
索 引 号:014109605/2004-0005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公局[2004]154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2004-07-26 公开日期:2008-03-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本文件明确了“常州市家庭暴力报警中心”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处理方式、工作要求等。
关于成立“常州市家庭暴力报警中心”的决定
常公局[2004]154号

 

常州市公安局

常州市妇女联合会

 

常公局〔2004〕第154

 

关于成立常州市家庭暴力报警中心

      

 

各辖市(区)公安局、分局,有关支队、市局机关处室,各区妇联:

根据常政法委2004〕第4号“关于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为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公民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建设“平安常州、创建最安全地区”,经市公安局和市妇女联合会研究,决定在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设立“常州市家庭暴力报警中心”。

一、机构设置

“常州市家庭暴力报警中心”是市公安局、市妇联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先期处置机构,与“110”报警服务台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基层派出所、社区警务室作为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站、点,具体负责先期处理工作。

二、工作职责

1、认真受理有关家庭暴力案件的报警,并迅速指令有关部门出警;

2、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理;

3、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给予及时有效的保护和帮助;

4、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隐私和安全;

5、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告知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三、处理方式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法处罚有关家庭暴力案(事)件;

2、坚持以教育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积极疏导化解矛盾;

3、坚持以群众满意为标准的原则,做到文明服务、热心助人、耐心教育;

4、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暴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属地刑侦部门立案侦查;暴力情节轻微,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给予行政治安处罚;不需要给予治安处罚的,对施暴者必须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具结悔过。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职责。各级公安机关和妇联组织必须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增强处理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确保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调度指挥科和市妇联权益部负责该项工作的检查与督导;各分局、派出所负责制止暴力侵害行为及现场处理工作;各基层调解中心和妇联联合负责家庭暴力终止后的矛盾调解。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公安机关、妇联组织要大力宣传成立“常州市家庭暴力报警中心”的重要意义,并利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家庭暴力行为的危害性,广泛普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使人民群众特别是妇女儿童了解和信任“110,受到伤害时求助“110

3、统一协调,齐抓共管。公安、妇联要加强沟通与交流,经常研究家庭暴力案件和婚姻家庭矛盾方面处置及调解的情况,积极探索处置家庭暴力行为的方式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帮助教育举措。各级妇联、司法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心理安慰和思想疏导工作,力争把家庭暴力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此页无正文)。

 

 

 

 

 

 

 

 

常州市公安局                常州市妇女联合会

    

 

 

 

 

 

 

 

 

 

主题词:家庭暴力  报警中心  成立  通知

  报:省妇联、常州市委政法委。

  增发:市区各派出所,各乡镇、街道妇联。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4年7月26印发

打印:崔燕雯         校对:余红旗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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