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公安局 常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常 州 市 民政局 常 州 市 建设局 常 州 市 农林局 常公局〔2004〕188号 关于转发江苏省公安厅等五厅委 《关于贯彻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农村 消防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公安局(分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建设局、农林局: 现将江苏省公安厅等五厅委《关于贯彻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希望你们迅速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狠抓工作落实,共同推动农村消防工作的开展。 常州市公安局 常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建设局 常州市农林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消防工作 农村 意见 转发 通知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4年10月9日印发 打印:崔燕雯 校对:姚汉涛 (共印80份) 江 苏 省 公 安 厅 文件 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江 苏 省 民 政 厅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江 苏 省 农 林 厅 苏公发[2004]64号 关于贯彻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 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各市公安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建设局、农林局: 为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扭转当前农村火灾多发的严峻形势,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7月26日,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建设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57号,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对抓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农村消防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认真落实《通知》精神,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有效落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紧密结合农村实际,在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组建、乡镇消防网络建设和消防知识宣传普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保障全省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今年以来,各地政府对农村消防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公安、消防、安监、综治办等部门积极组织试点,就农村消防工作的组织网络、主要内容、保障措施等开展了一系列实践活动并较为系统地进行了总结归纳。目前全省农村消防工作正积极有序地开展着。各地在农村消防工作实践中也发现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于社会和经济发展,抗御火灾等灾害的能力不强;二是消防组织网络不够完善,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职责不明确,工作不正常、不规范;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经费等保障措施不到位,执勤、训练等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三是村(居)民消防意识淡薄,逃生等消防技能缺乏,自防自救能力较弱;四是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致灾因素明显增多,部分企业和业主忽视消防安全,火灾隐患大量增加等等。近年来,农村火灾也呈逐年上升趋势,今年1至7月,全省农村发生火灾2780起,死98人,伤72人,直接财产损失2118万元,分别占火灾总数的67.5%、75.4%、63.7%和68.9%,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23.1%、8.9%、7.5%和12%。面对如此严峻的火灾形势,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紧紧围绕党中央解决“三农”问题一系列战略部署的实施,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加快推进农村消防工作,尽快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状况,增强农村防御抗御火灾的能力,为建设“平安江苏”、实现“两个率先”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明确职责,加强领导,认真抓好各项农村消防工作措施的落实 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基层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任务,逐级抓好落实。各地村民委员会和驻村企业要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积极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农村消防工作发展目标,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实施步骤,重点抓好乡镇消防规划实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巩固和提高、派出所消防监督、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的开展,确保取得实效。同时,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板报、标语、文艺演出等渠道,广泛宣传《通知》精神,营造一个全社会学习、宣传、落实《通知》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检查指导,共同推动农村消防工作的开展 各级公安、综治、民政、建设、规划、农业等部门既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农村消防工作的落实,也要密切配合,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统一调用涉及消防安全的水源、装备、器械、通讯等各种农村社会资源。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乡镇政府和所属的基层组织落实责任。各级综治办要按照《全省建设“平安江苏、创建最安全地区”活动考评表彰暂行办法》的要求,把农村消防工作作为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江苏”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考评范围进行考核。各地综治、公安、安监、民政等部门也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把农村消防工作分别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江苏”、派出所等级评定、乡镇安全生产达标、村民自治模范单位表彰等考核评比活动的内容,一并进行考核,共同推动农村消防工作的开展。 以上意见,请各地及时报告党委和政府,迅速组织贯彻落实。有关阶段性贯彻情况,请于10月15日前分别书面报省级主管部门。 附件: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57号)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社会治安 江苏省民政厅 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农林厅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消防工作农村 意见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政法委 省综治办、民政厅、建设厅、农林厅有关部门 省公安厅党委成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各处级单位 (共印400份) 江苏省公安厅办公室 2004年9月15日印发 承办人:张桂明 校对:谢伟华 公 安 部 文件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民 政 部 建 设 部 农 业 部 公通字[2004]57号 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局,建设厅、建委,农业厅、局: 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的农村消防工作有了较大发展,为保护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党中央关于解决“三农”问题等一系列战略部署的实施,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加快,乡镇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步伐加大,广大农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需求日益增长,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农村消防工作整体薄弱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农村消防工作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更加突出,主要表现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尚未形成,村镇普遍缺乏消防规划,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多种形式消防力量严重不足,广大农民群众缺乏消防安全意识,自防自救能力差,农村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十分薄弱。由此导致农村火灾形势十分严峻,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据统计,近5年来,全国农村共发生火灾37.6万余起,造成8539人死亡,1211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35.3亿元,分别占同期全国火灾总数的61.2%、65.7%、62.9%和64.6%。农村消防工作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件,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中央关于解决“三农”问题等一系列战略部署的顺利实施。为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扭转农村火灾形势严峻的局面,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职责和任务 各地县(市、旗)、乡(镇)要成立由党委、政府领导负责,公安、综治、民政、建设(规划)、农业以及教育、文化、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和任务是:制定当地村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发展目标,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的责任,把村镇消防事业建设纳入财政预算范围,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村镇消防工作发展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村镇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消防工作的实施情况,整改火灾隐患,切实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各地村民委员会和驻村企业及各种经济组织要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主要职责和任务是:将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组建义务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各级公安、综治、民政、建设(规划)、农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统一调用消防安全涉及的水源、装备、器械、通讯、力量等各种农村社会资源。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工作措施,努力构建“党委政府领导、部门行业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共同参与”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二、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努力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规定,加强村镇消防的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各地在镇的总体规划调整时,要特别注意补充和完善消防方面的相关内容,把消防规划作为镇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凡已编制完成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方面内容的,要补编消防专项规划。国家重点镇以及经济发展较快的建制镇原则上要在2004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其他建制镇原则上应在2005年完成。乡村也要将村民住宅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并与村容村貌的治理改造同步实施;各地对以易燃建筑材料为主体、房屋连片集中、火灾荷载大的乡村,要有计划地实施改造,从根本上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和村民生活环境。要加快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步伐。乡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之中,结合农村扶贫开发、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以及乡镇企业工业园区、示范园区开发建设同步实施;国家重点镇和经济发展较快的建制镇要立足建设成为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农村消防救援基地;农村消防基础设施要结合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乡村道路、草场围栏、沼气工程和能源建设以及水电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与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和消防通讯等同步实施;凡设有自来水管网的乡村要设置消火栓,配备消防器材,同时要发挥农业灌溉机械在灭火方面的作用,实现一机多能,缺水地区要修建消防水池,确保消防用水。 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灭火救援体系 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各类地方专职、乡镇企业自办及村办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是统筹城乡消防力量协调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有效扑救初起火灾、保护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各地要大力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力争用3年时间,在农村形成以国家重点镇以及经济发展较快的建制镇专职消防队为中心,其他乡镇、村消防力量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目前未设立现役公安消防队的县(市、旗),要结合当地实际,广开思路,拓宽渠道,尽快建立地方专职消防队,配备火灾扑救必需的人员、车辆、器材和装备,以承担起区域性灭火救援任务,填补当地消防力量的空白。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推进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国家重点镇以及经济发展较快的建制镇,要率先建立起专职消防队,在完成好执勤灭火任务的同时,从实际需要出发,可承担起消防宣传、培训、检查,以及治安巡逻、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的警卫等任务,实现一专多能,一队多用。其他乡镇要因地制宜依托民兵、保安、治安联防等组织建立多种形式专兼职消防队,采用简易消防车、拖拉机安装水罐等形式,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以适应扑救农村火灾的需要。行政村、村寨要普遍建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由志愿人员轮流执勤的志愿消防队,配置手抬消防泵等灭火设施,充分利用灌溉机械作为灭火器材,以便及时扑救初起火灾。 四、广泛深入开展农村消防宣传,大力提高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作用,广泛发动新闻出版、民政、农业、司法、教育、文化、旅游、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方面力量,做好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要把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四五”普法规划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以及中小学素质教育、创建文明村镇、评选文明户等活动之中,将消防宣传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要紧密结合农村实际,突出农村特色,对广大农民群众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富有实效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倡导科学的生产、生活习俗,指导农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增强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要定期组织开展以少年儿童、老年人、妇女等群体为主要对象的消防自护教育活动,学习家庭火灾扑救以及安全疏散、逃生自救方法等,使农民群众掌握最基本的灭火和逃生技能;要在农民群众集中的学习室、活动室等场所增加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内容,并在村内设置消防宣传栏、宣传牌和防火标志;乡村广播站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高人民群众识灾防灾能力;要在各乡镇普遍建立一支以文化、广播、电影、法制部门人员为基础力量,志愿和义务消防人员参加的农村消防宣传骨干力量,采取集中、分散相结合的形式,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年内要在每个村至少培养一名专(兼)职消防宣传员,具体负责农村消防宣传工作的开展。同时,要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农村中小学校教学内容,达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推动一个村庄的消防安全社会效应。通过3年至5年的努力,在广大农村营造一个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共同参与消防安全活动的良好氛围。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消防工作 农村 抄 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 中央综治办、民政部、建设部、农业部有关部门。 公安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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