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公 安 局 常公局〔2007〕17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主项目变更、更正 及注销死亡公民户口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局、分局: 为维护户籍政策的严肃权威,体现户籍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凸显户口登记在服务平安、服务诚信、服务群众中的基础性资源优势,根据省厅《关于印发〈关于常住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公厅〔2006〕363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注销死亡公民户口和更正出生日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公厅〔2007〕474号)要求,现就户口登记主项目变更、更正及注销死亡公民户口工作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严格程序 (一)户口登记主项目变更、更正程序。涉及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四个户口登记主项目的具体程序为: 1.受理。派出所受理群众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申请,就是否符合变更、更正条件进行调查核实(见附件1)。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并解释原因。 2.申报。对符合变更、更正条件的,填报《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呈批表》(见附件2),报辖市(区)局、分局治安大队审核。呈批表需一式二份,一份作为为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制发新户口簿、身份证的依据,另一份连同报批材料由批准单位归档备查。 3.审批。辖市(区)局、分局治安大队审核把关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4.更正。经审核批准的,辖市(区)局由该局治安大队统一上机操作变更、更正;市区天宁、钟楼、新北、戚墅堰分局将《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呈批表》及审批材料送市局户政处,由户政处统一上机操作变更、更正。其余单位、人员一律不得上机操作变更、更正户口登记四个主项目。 5.告知。对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四个主项的审批结果,由派出所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为当事人出具变更、更正证明材料,制发户口簿、身份证。 6.保存。变更、更正四个主项的相关材料,由批准机关统一归档保存,市区分局的审批材料,户政处更改后退还各分局存档。 (二)注销死亡公民户口程序。对群众主动到派出所要求注销死亡公民户口的,派出所凭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以及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对公民死亡后3个月内户口仍未注销的,派出所可依照以下程序予以直接注销。 1.信息获取。各级治安部门应定期到殡仪馆调取信息,及时获知死亡公民情况,分别下发到各派出所,对不属于本辖区的,应及时转递。 2.调查核实。派出所社区民警对获取的死亡公民信息,要通过入户、走访等方式作进一步核查。 3.主动告知。上门宣传公民死亡应注销户口的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地区可采取在村委会张贴公告的形式,告知村民相关法律规定及死亡公民姓名,督促死亡公民亲属主动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4.直接注销。对告知后仍未主动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的,由社区民警上门发放《死亡公民户口注销通知单》(见附件3),并要求死亡公民亲属签字;对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由村(居)委会盖章。派出所凭死亡公民亲属签字或村(居)委会盖章的《死亡公民户口注销通知单》直接注销户口。 5.材料保存。对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的相关材料手续,作为户籍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三)户口其它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程序。仍按《关于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的有关规定》(常公户〔2005〕8号)办理。 二、严格时限 1.派出所自受理公民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等工作(不含公安机关内部函调时间),将相关材料送达辖市(区)局、分局。 2.辖市(区)局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通知派出所。市区各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将相关材料送达市局户政处。 3.市局户政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工作,将相关材料退还各分局。 4.派出所接到审批结果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所办理新户口簿和身份证。 三、严格要求 1.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工作中既要注重服务群众,又要注重坚持原则,切实做到符合条件规定的事项及时受理、认真办理,违反政策规定的事项耐心解释、坚决不办。要从严控制同时变更姓名和出生日期的人员,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主项目的人员,依法查处。 2.加强监督,落实责任。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理程序,按照“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每一环节工作责任。对违反规定办理、审批或者提供虚假户籍资料的,一律追究办理民警和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强化培训,纳入考核。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户籍岗位练兵活动,使户籍(治安)民警熟练掌握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及注销死亡公民户口的条件、程序等规定,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同时从现在起,派出所户口登记主项目变更、更正以及注销死亡公民户口工作情况,统一纳入派出所等级评定。 各单位接通知后,要结合今年人口统计年报工作,对辖区内80周岁以上的老人开展一次普查,已经死亡的公民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附件:1.变更、更正户口登记主项目有关规定; 2.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呈批表; 3.死亡公民户口注销通知单。 常州市公安局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户口登记 注销 规范 通知 (共印10份) 报送:省公安厅。 增发:市区各派出所。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31日印发 承办人:秦文荣 核稿:裴荣俊 审稿:刘耀中 附件一: 变更、更正户口登记主项目有关规定 一、公民变更姓名 处理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问题,应当坚持既要尊重公民意愿,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则,公民变更后的姓名,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有反社会、反科学、反文明或者影射、侮蔑他人的含义。公民姓名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户口登记机关不应对公民姓名字数加以限制。 受理变更姓名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或规定: 1.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收养人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2.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3.已经出家的佛教徒可以申请使用其本人的佛教法名登记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 4.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共同到公安机关办理。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5.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应区别不同情形办理:(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签字确认);(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签字确认);(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申请变更姓名的,变更姓名可能造成债务、抚养等纠纷以及权利与义务关系混乱,或者已经改过姓名的,应当从严控制,尽量说服申请人不要变更。对正在服刑、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一律不予受理。 经批准办理变更手续后,派出所应将其原姓名录入曾用名栏。 二、公民变更性别 1.属公安机关登记差错的,由派出所审核后当场办理。 2.公民实施变性手续后申请变更性别的,凭其出具的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的手续上报审批。 三、公民变更民族成份 1.变更人必须为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的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已经办理收养证)。 2.变更人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父母提出书面申请,已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书面申请。 3.必须经县级以上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批准并出具《民族成份变更通知书》。 四、公民变更出生年月 变更人未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或父母提出书面申请,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规定,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 对群众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请,应认真审核,仔细甄别,严格把关。对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原始户籍登记、人事档案资料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对情况特殊,确实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须由社区民警认真调查核实。 在公安机关内部,对调查材料不完善的,责成民警深入申请人单位、学校、村(居)委会等开展深入细致的核查,并形成调查笔录;对当事人提供的外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一律由公安机关内部重新发函调查核实。 附件二: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呈批表 申请人 | 姓 名 | 与变更人关系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住 址 | 联系电话 | 本人签名 | | | | | | | | | | | | | 变更人 | 姓 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住 址 | | | | | | | | | 变更、更正项目名称 | 变更、更正前内容 | 变更、更正后内容 | 变更、更正原因 | 操作员签名 | | | | | | | | | | | 承 办 人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派审 出核 所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治审 安核 大意 队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审 批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注:本表一式两份,辖市(区)局、户政处审批后,返回一份给呈报派出所。 附件三: 死亡公民户口注销通知单 年第 号 公民 ,性别 ,户籍地址 ,公民身份证号码 ,因 (原因),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死亡。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应予以注销户口。请家属携带户口簿、死亡公民本人身份证到派出所补办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派出所(盖章) 年 月 日 我已于 年 月 日收到第 号通知单。 家属(签名) 因 (原因),无法找到死亡公民 的家属。 居(村)委会(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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