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常州市公安局 关于明确高速公路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行政诉讼 及民事诉讼案件管辖范围的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为依法侦查、起诉、审理我市辖区高速公路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及时受理相关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案件,现明确高速公路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案件管辖范围如下: 一、本市辖区高速公路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沪宁高速常州段由沪宁高速交巡警大队以新北区公安分局的名义立案侦查,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批捕起诉,新北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宁杭高速溧阳段由宁杭高速交巡警大队以溧阳市公安局的名义立案侦查,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批捕起诉,溧阳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沿江、宁常高速公路常州段由宁常高速公路临时管理机构(待机构名称明确后职责顺延)以武进区公安局的名义立案侦查,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批捕起诉,武进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扬溧高速公路常州段由扬溧高速公路临时管理机构(待机构名称明确后职责顺延)以金坛市公安局的名义立案侦查,金坛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批捕起诉,金坛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二、本市辖区高速公路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范围。因我市高速公路交巡警察大队处理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行政管理及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诉讼、交通肇事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沪宁高速常州段由新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宁杭高速溧阳段由溧阳市人民法院受理;沿江、宁常高速常州段由武进区人民法院受理;扬溧高速常州段由金坛市人民法院受理。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常州市公安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高速公路 案件 诉讼 管辖 意见 (共印70份)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26 承办人:杨伟玉 核稿:裴荣俊 审稿:杨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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