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公 安 局 常公告〔2008〕3号 关于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 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现就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通告如下: 一、严禁携带汽油、柴油、煤油、喷雾剂、酒精、松香、油漆、双氧水、液化气体、溶剂油、雷管、炸药、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公民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主动配合接受安全检查;发现他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积极劝阻,并立即向司售人员、运营单位管理人员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的司售人员、管理人员发现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当予以教育、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四、公共交通运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治安保卫主体责任,加强对运营秩序的管理,确保安全运营。在车站、码头、机场配备安检设备,严格落实安检措施;加强对司售人员、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主动发现处置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能力。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拒不接受安全检查,阻碍执行公务,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因管理不到位,导致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引发案件事故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所称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交车(包括BRT)、单位班车、商场免费巴士、长途客运车、旅游专线车、地铁、火车、客轮、游船、渡轮、飞机等。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八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严禁 危险品 公共交通 通告 (共印5份) 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8年7月1日印发 承办人:胡志才 核稿:吕平洋 审稿:蒋志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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