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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05/2008-0050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公局[2008]93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2008-07-08 公开日期:2008-07-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本文件对常州公安机关内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作出了规定。
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常公局[2008]93号
 

 

 

 

常公局〔200893

 

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局车辆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局、分局、支队,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推进车辆管理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市局专门制定《常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规定(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各辖市(区)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公安机关 车辆管理  规定  通知          (共印5份)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878印发 

承办人:梁岩华           核稿:王和浩      审稿:周筑华

 

常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充分发挥公安车辆的效能,推进车辆管理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结合全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车辆是指全市公安机关内部所有公用汽车和摩托车,驾驶员是指公安机关内部持有驾驶证并列入管理的民警、职工和辅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分局、支队和市局机关各处室、全体公安民警、内部职工。各辖市(区)局参照执行。 

第二章  车辆购置和配备标准

第四条  从严控制车辆购置,实行报废更新制度。报废更新车辆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市局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后办理。新增车辆,需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办理。

第五条  新增车辆的采购,由市局后勤管理处通过政府采购中心或者公安部、省厅车辆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第六条  新车购置严格按照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市局有关配备标准规定执行,确因侦查工作等需要采购超标车辆的,需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七条  凡违反规定擅自购车的,车辆收缴市局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基层所队只核定一辆公安专段号牌或地方号牌车辆,其余车辆均办理警字号牌。

第九条  新购车辆一律办理警字号牌,因侦查工作等需要确需办理公安专段号牌或地方牌照的,需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条  所有警字号牌车辆外观制式应符合公安部涂装规范和标准,并配备必要的警用装备。

 

第三章  车辆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出车登记报告制度。除出现场、执行紧急任务外,出车前必须填写《出车请示单》,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出车。市内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出市由分局、支队、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出省需经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不配专车。市局党委成员,分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分局长,各支队主要负责人、分管勤务和侦查工作的副支队长公务用车相对固定。分局、支队,机关处室其他负责人保证工作用车。各级负责人要厉行节约,自觉遵守用车规定。

第十三条  严禁公车私用,确因特殊情况急需用车的,需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  实行夜间出车报备制度。禁止公安车辆在外停放过夜,每晚1030市局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市局大院车辆停放情况进行点名检查,检查情况次日报市局督察支队,由督察支队予以通报。如因工作需要在外停放过夜的,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市局督察支队备案。市局交巡警支队、监管支队、水警支队、公安干校、公交分局、机场分局以及市局所属企事业单位也应照此执行。

第十五条  公安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按时参加年度车辆检验。凡车况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未参加年度检验的车辆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上路行驶。严禁无牌、无照、手续不全或报废车辆上路行驶。

第十六条  警字号牌车辆必须由着装民警驾驶。公安专段号牌车辆必须由民警或经市局核准的内部职工驾驶。

第十七条  严禁将公安车辆和号牌转借给非公安单位或非公安机关人员使用,严禁使用案件暂扣车辆。

第十八条  对油耗高、车况差或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车辆,应当予以强制报废,号牌和行驶证统一上缴市局后勤管理处,统一办理报废手续。

 

第四章  车辆维修和供油

第十九条  公安车辆实行专人管理,并建立车辆维修档案。车辆维修审核由市局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二十条  车辆维修实行年度定额包干,超支自理。当年节余部分可转入下年度使用。各类车辆维修定额标准:微型车(长安之星、国产皮卡、昌河等)每年1600元;普通轿车(桑塔纳系列、国产面包车、国产吉普等)每年2000元;各类进口车辆、高级轿车和旅行车每年2500元;摩托车每年300元。

第二十一条  市局后勤管理处负责办理车辆维修审核手续,并对车辆维修厂家进行统一招标。所有车辆应在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保养,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指定修理厂维修的,或车辆维修经费超支的,由市局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报经市局分管财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修理。

第二十二条  公安车辆加油采取油卡管理方式,实行一车一卡,加油站相对固定。

第二十三条  公安车辆实行定量供油管理。车辆每月供油标准为:微型车50公升,轿车80公升,中型车(面包车、吉普车、旅行车、皮卡车)100公升,大型车(15座以上客车、卡车、)120公升。遇特殊情况需增加供油量的,由用车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市局分管财务局领导批准后,由市局后勤管理处增拨。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并建立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必须模范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执行“五条禁令”,按时参加体检和驾驶证审验,自觉服从交巡民警、督察民警的指挥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民警申领驾照,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市局分管财务局领导批准,市局后勤管理处统一安排。

第二十七条  严禁无证无照驾驶机动车,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

第二十八条  驾驶警字号牌车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警灯、警报器使用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服从交巡警部门的鉴定和处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车辆物损一万元以上、或其他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的,应于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局后勤管理处,并同时报市局纪委、督察支队备案。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负事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分别按车辆损失修理费的10%5%赔偿。对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公车私用的,事故责任人按全部责任予以赔偿。故意延误、瞒报的,追究当事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三十条  经车辆维修厂认定,因车辆保养不善、使用不当或疏忽大意致使车辆发生机械故障事故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经济损失的10%20%进行赔偿。不遵守公安车辆管理使用规定,发生车辆被盗等问题的,按车辆折旧后的价值全额赔偿。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督察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通报记分、赔偿损失和纪律处分。对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的相关责任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松懈,导致单位内部发生严重违反车辆管理规定,或多次发生重大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除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交巡警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公安民警和公安机关内部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局督察支队。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局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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