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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局精减会议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05/2008-0050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公办[2008]35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2008-07-01 公开日期:2008-07-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本文件对常州市公安局会议精减作出了规定。
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局精减会议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常公办[2008]35号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文件

 

常公办〔200835

 

 

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局

精减会议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局、分局、支队,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大学习大讨论”征求的意见建议,为进一步精减会议,提高行政效能,减轻基层负担,市局专门制定《常州市公安局精减会议的规定(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各辖市(区)局、分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八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精减会议 规定  通知                (共印5份)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871印发 

承办人:李志刚          核稿:王和浩          审稿:顾 

 

常州市公安局精减会议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精减会议,提高工作效能,改进机关作风,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厅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局和各支队、机关处室。

第三条  严格实行“无会周”制度。规定每月第二周(周一至周日)为“无会周”,原则上市局不召开全局性会议和单位、部门负责人会议,各支队、机关处室不召开基层条线会议。

第四条  “无会周”期间,遇有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名义组织、需要市局同步召开会议,或因处理重大紧急事项必须召开会议的,经市局主要领导批准可照常进行。因临时商议工作需要,召开小范围碰头会、协调会的,可正常进行。

第五条  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召开全局性会议或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议,需报市局局长办公会和市局主要领导批准;召开条线部门会议,需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会议主办单位应于会前3日(紧急会议除外),将会议议题、会议时间和地点、参会人员等统一填写《常州市公安局会议审批单》(见附件),报市局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积极提倡开短会、开片会、开电视电话会,原则上能口头通知、电话通知的不开会,能开电视电话会的不集中开会,能合并开的会不分别开,能开短会的不开长会。尽量压缩会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天,最长不超过一天;专题性会议不超过2小时,最长不超过半天。召开条线部门会议,除分管局领导外,其他局领导一般不陪会。今后,召开会议不管是局长讲话还是部门发言,一律用电子文档或PPT;会后,局领导讲话主要精神及要求在市局内网上刊发。

第七条  倡导节俭办会,严禁铺张浪费。凡经市局批准召开的会议,需上报会议经费预算报告,经市局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报市局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对未履行审核、审批手续,或超范围、超标准的,一律不予报批。

第八条  严肃会议纪律。市局重申,与会人员必须按通知要求着装、按规定时间到会、按指定位置就坐。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迟到或未经同意缺席会议的,市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召开条线部门会议需要使用市局会议室的,由会议主办单位提出要求,市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

第十条  市局将对本规定连同《关于进一步改进会风文风严守工作纪律的规定》(常公办200831号)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的严肃查处,并实行问责制。


 

常州市公安局会议审批单

 

主办单位:                       单位负责人签字:

会议内容

 

会议议题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参加人数

 

 

 

主办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会议经费

预算及

具体项目

 

后勤管理处审核意见

 

市局办公室

审核意见

 

局领导

审批意见

 

 

 

填表日期: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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