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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局公示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05/2008-0050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公局[2008]96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2008-07-16 公开日期:2008-07-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本办法对常州市公安机关公示工作作出了规定。
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局公示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公局[2008]96号
 

 

 

 

常公局〔200896

 

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局公示

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局、分局、支队,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常州市公安局公示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主题词:公示  办法  通知                        (共印20份)

报送:市委政法委,市级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机关作风建设察访中心,省厅政治部、作风办。

常州市公安局政治部综合处        2008716印发

承办人:蒋竹骏         核稿:吕平洋           审稿:孙        
      
 

常州市公安局公示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民主决策,强化警务监督,进一步加强公安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根据《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工作的意见》、公安部《公安机关奖励公示工作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安机关奖励公示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公示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

第三条 公安机关公示工作,是公安机关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公布拟实施某项工作方案的有关情况,接受各级公安机关、广大民警和社会各界监督的一种方法。

第四条 公安机关公示工作由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管理,公示内容存入文书档案。

 

第二章 公示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公示对象是拟实施级别、职务晋升、党员发展、表彰奖励、福利以及其他需要公开事项的集体或个人。除涉密或有规定不得公示等特殊情况外,均应当进行公示。

第六条 集体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人数、主要工作职责、简要事迹或情况、拟实施意见等情况。

第七条 个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工作简历、简要事迹或情况、拟实施意见等情况。

对因公牺牲或者病逝的个人拟实施表彰奖励、福利等,不再进行公示。

 

第三章 公示范围

 

第八条 公示范围根据公示对象的工作性质、工作涉及范围和拟实施内容合理确定。

第九条 集体公示对象,一般应在下列范围内进行公示:

建制单位和非建制单位在其所在公安机关或者根据需要在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公示。同时,对于规定要在社会上公示的,要通过新闻媒体等途径进行公示。其中,属于公安机关内设工作机构的,只在公安机关内进行公示。

第十条 对个人公示对象,一般应在其所在公安机关内进行公示,需要向社会公示的应在其工作辖区或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四章 公示要求

 

第十一条 公示应在确定拟实施意见后,批准机关实施前完成,由批准机关政工部门或者授权下一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公示以发布公告的形式实施。发布公告时,应当同时公布受理反映、举报的联络方式(参考式样见附件)。

第十三条 自公示公告发布之日起,集体公示的时间不少于7天,个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5天。在公示结束后、批准实施前如有举报的,应当受理。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对匿名反映、举报问题的一般不予受理;对虽未署真实姓名,但反映、举报的问题线索清晰、情节严重、有据可查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受理反映、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如实填写公示情况登记表(参考式样见附件)。公示期间和公示后,受理公示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泄露反映、举报人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对公示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反映、举报的问题不认真核查,导致工作失误或者发生较大问题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已获得的晋职、晋升、任免、奖励、福利等情况,由批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撤销。

 

第五章 公示结果采用

 

第十七条 公示结束后,由组织实施公示的单位对公示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文字材料,报送批准机关。

第十八条 公示中没有反映、举报问题或者反映、举报的问题核查不属实的,应当履行程序。

第十九条 公示中反映、举报的问题轻微,虽然不影响履行程序,但应当向其本人指出存在问题,督促加以改正。

第二十条 公示中反映、举报的问题严重,经查证属实,立即中止履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示中反映、举报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应当暂缓履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示执行情况由市局督察部门负责督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辖市()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公示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局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关于为×××(单位)申报(实施)××

进行公示的公告

××字[×××]×号

 

×××××:

经研究,拟为×××(单位)申报(实施)××。现予公示。

×××(单位)现有民警××人,主要工作职责×××。

本次公示自×××年××月××日××时开始至××月××日××时结束。公示期间请各单位和全体同志对×××(单位)进行监督和评议。如有问题、意见、建议,请在规定时间内,向×××(部门)来访、来电、来函反映。

×××(部门)电话:×××××,邮箱:×××××,地址:×××××。

特此公告。

附件:简要事迹(情况)。

 

(单位印章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二:

关于为×××同志申报(实施)××

进行公示的公告

××字[×××]×号

 

×××××:

经研究,拟为×××同志申报(实施)××。现予公示。

×××同志,男(女),××岁,政治面目××,学历××,×××年参加工作,现任××××。

本次公示自×××年××月××日××时开始至××月××日××时结束。公示期间请各单位和全体同志对×××同志进行监督和评议。如有问题、意见、建议,请在规定时间内,向×××(部门)来访、来电、来函反映。

×××(部门)电话:×××××,邮箱:×××××,地址:×××××。

特此公告。

附件:简要事迹(情况)。

 

(单位印章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三:

公安机关集体公示情况

及处理意见登记表

 

集体名称

 

申报事项

与等级

 

公示日期

                

                

受理电话(函件)个数

 

其中:反映问题个数

 

反映的主要问题

 

对反映问题的核查情况

 

申报机关处理意见

 

 

 

 

 

 

                                          (机 关 盖 章) 

                                                   

负责人(签名):                              承办人(签名):

附件四:

公安机关个人公示情况

及处理意见登记表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

 

申报事项

与等级

 

公示日期

                

                

受理电话(函件)个数

 

其中:反映问题个数

 

反映的主要问题

 

对反映问题的核查情况

 

申报机关处理意见

 

 

 

 

 

 

                                          (机 关 盖 章) 

                                                   

负责人(签名):                              承办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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