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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05/2009-0064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公局[2009]110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2009-06-15 公开日期:2009-07-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本文件对新农村建设的消防工作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公局[2009]110号
 

常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常 州 市 公 安 局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常 州 市 民 政 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 规 划 局

常 州 市 建 设 局

常 州 市 农 林 局

常公局〔2009110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

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综治办、公安(分)局、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农林(业)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常州市公安局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规划局                   常州市建设局              常州市农林局

                              二○○九年六月十五

 

 

 

主题词:农村  消防工作  意见  印发  通知        (共印60份)

报送:市委政法委,省厅消防局。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9615印发 

承办人:朱荣友           核稿:徐          审稿:梁云红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

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等国家七部委联合下发《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734号)和江苏省综治办、公安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公通2007188号)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地深入贯彻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建设,为保障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当前农村消防工作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农村消防队(站)、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消防组织网络不健全,单位消防主体管理责任不落实,村民群众消防意识淡薄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农村消防工作的发展。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城镇化进程加快和农民群众生活条件改善,农村地区用火用电用气用油急剧增加,诱发火灾的因素大量增多,近年农村地区火灾起数和死亡人数呈上升趋势,留守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占火灾死伤人数70%以上,全市农村消防工作形势严峻。200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为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统筹协调发展,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同步规划建设;坚持综合治理,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坚持典型引路,积极试点推广经验做法;坚持因地制宜,深入开展符合本地需要的农村消防工作。

(三)工作目标。2010年,全市农村消防工作实现以下目标:组织领导机制健全,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逐步加强,建立健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农民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农村火灾防控能力明显提高,农村地区亡人等火灾事故明显减少,群死群伤等重特大火灾得到有效遏制,年度火灾万人死亡率低于0.025,亿元GDP死亡率低于0.01

二、完善组织网络,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

(四)全面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消防安全建设,组织层层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推动消防工作措施落实。要加强统筹规划,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推动农村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同步协调持续发展。

(五)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管理网络,2009年底前,各村镇全部建立由安监办(站)、公安派出所、工商所、财政所、企管站(公司)、农林站、农机站、村镇建设办等相关人员组成的消防管理组织。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推行在安监站设立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创新开展农村消防工作。

(六)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各级综治、公安、发改、民政、财政、规划、建设、农林等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综治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管,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发展改革等部门在规划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农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财政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纳入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等指导性工作目录。农林、农机部门要做好森林防火、农业收获和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民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农村敬老院、养老院、孤儿院消防管理和孤寡老人防火安全,以及农村火灾灾后群众生活安排和损毁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要结合殡葬改革,加强林区散坟平迁工作,推行移风易俗,消除森林防火隐患。

(七)村民委员会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各地行政村民委员会、乡镇集镇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落实消防工作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抓好开展辖区日常消防工作。林区、镇、村委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地方消防安全管理。要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实行消防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加强农村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安全监护。要组建专(兼)职、志愿者消防队伍,加强管理和训练,提高紧急情况下扑救火灾能力。要因地制宜制订灭火应急预案,熟悉报警、灭火方法和志愿消防队员召集及联络方式,每年组织开展灭火和逃生自救演练。2009年年底前,全市行政村、乡镇集镇居委会全部建立专(兼)职、志愿者消防队伍。

(八)全面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驻村镇企业、场所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建立灭火自救组织。要深入开展农村地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活动,严格执行省级地方消防管理标准,提高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文化娱乐等场所消防管理水平。2009年年底前,全市农村地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达标率达100%2010年年底前,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达标率达50%以上。

三、完善乡村消防规划,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九)及时制(修)订村镇消防规划内容。各地要根据城镇发展变化和总体规划的调整或修编,及时修订乡镇消防规划内容。区划调整合并的乡镇,要同步完成城镇消防规划内容修订。编制(调整)村庄规划,应同步制(修)订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规划内容。对批准实施的消防规划内容要定期组织审查,凡不符合实际或已不具操作性的,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农村地区工业开发区、集中生产(加工)区等制定总体规划时,要同步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或编入消防规划内容专篇。林区乡镇要编制森林防火专项规划或编入消防规划内容专篇。没有消防安全内容的总体规划,不得批准实施。

(十)加快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伐。要按照制(修)订的村镇消防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制订年度或分期实施计划,加强村镇市政消火栓、消防取水码头、消防队(站)、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林区乡镇要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在开发建设工业开发区、生产(加工)集中区等村镇发展过程中,要同步建设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要结合“农村道路通达工程”,保持村镇消防通道畅通要结合新农村“城乡规划全覆盖工程”、“农村环境整治工程”,“村庄河塘疏浚整治工程”,因地制宜修建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池。2010年年底前,全市行政村消防水源建有率达100%

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提高农村灭火救援能力

(十一)积极发展地方专职消防队。2009年年底前,要在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10亿元、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易燃易爆化工企业相对集中的村镇和园区以及重点林区,建立地方专职消防队。在工业开发区和经济发达的中心镇组建区域性专职消防队,承担本镇及周边的灭火任务。专职消防队由地方政府批准,征招合同制消防队员,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

(十二)巩固发展乡镇保安消防队。各地要加强乡镇保安消防队的日常管理,及时维护和更新消防器材,经常组织实战演练和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确保关键时刻发挥灭火、防火和应急救援作用。各地要将乡镇保安消防队队员工资、福利和消防器材维修保养等经费纳入每年地方财政预算。有条件地区要按照专职消防队标准,对乡镇保安消防队消防装备器材进行更新升级,提高灭火作战能力。

(十三)加强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凡明确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车和专职队员。要对现有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加强调整整合,发挥最大作用。要创新举措,在开发区、生产(加工)区、化工园区等火险高危区域,推动相邻单位联合共同出资组建专职消防队,发挥最佳消防效益。

(十四)大力发展乡村志愿消防队。各地要根据农村发展实际,由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牵头,积极组建乡村集镇、企事业单位志愿消防队。要广泛发动村民群众、单位职工自愿参加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将抽水泵、浇地水龙带等农机具兼作灭火工具,有条件的逐步配备机动消防泵、消防车,切实提高乡村消防自救能力。2010年前,全市行政村义务(志愿)消防队手抬机动消防泵配备率达100%

五、加强农村消防安全监管,整治火灾隐患

(十五)加强农村消防安全联合监管。各地要加强对农村新建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审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许可和批准手续,坚决从源头杜绝火灾隐患。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积极推广应用适合农村地区使用的阻燃、耐火建筑材料,提高建筑耐火等级,确保经过整治的农村住宅建筑90%达三级耐火等级以上。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监管重点,切实加强监督执法和服务指导,依法开展农村新建项目消防审核、验收,加大对农村地区企业单位的抽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各级安监部门要把农村消防安全列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管理,统筹解决重大消防事项。各级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学校、幼儿园、文化娱乐场所、医院和敬老院等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在森林防火期、火灾多发季节和农业收获季节,各级乡镇政府要集中组织开展消防专项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十六)发挥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作用。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能,依托派出所消防警务室、行政村警务室深入开展农村消防监督工作。公安派出所分管负责人、专(兼)职消防民警、社区民警、治安民警和行政村警务室保安消防安全培训率达100%。农村公安派出所要加强消防监督工作分工,严格消防监督检查,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完善行政村警务室消防工作制度和台账,指导村委会开展工作。

(十七)大力整治火灾隐患。各地要结合村容村貌整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大力整治农村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化工厂、仓库等重大火险源要限期搬迁。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堵疏结合”要求,加大“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力争2009年年底前基本消除“三合一”场所。要结合农民居住集中化、流动务工人员集宿化管理,大力整治出租屋、“城中村”等高危部位火灾隐患。要结合农村电网改造和燃料改革,组织引导农户改造、规范电气线路,推广使用沼气、秸秆气化,减少用电、用火方面不安全因素。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清、改”工作,清理建筑防火间距内的违章建(构)筑物,清理柴草垛和杂物,清理易燃易爆物品,有效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六、广泛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农村群众消防意识

(十八)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深化消防知识进农村、进家庭、进企业活动,紧密结合农村实际,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文艺团体等资源,突出农村特色、贴近农民生产生活,加强消防宣传教育。要在乡村集镇、主要道路、林区出入口、林区主干道两旁、渔港码头等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栏、宣传标语,浓厚宣传氛围。要加大森林防火期、农业收获季节、捕捞休渔期和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的宣传密度,提高宣传针对性。要在科技馆、青少年宫、文化馆、消防站等地设置消防宣教展厅,提高宣传质效。农村中小学校要加大消防教育力度,将消防知识纳入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内容,每学期组织消防教育活动不少于一次,2009年全市农村学生消防常识知晓率达90%以上。要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五五”普法活动,集中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宣教活动,2009年,全市农村人口消防常识知晓率达60%以上。

(十九)积极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积极组织村镇消防工作责任人、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消防管理人员、消防设施操作员开展培训,增强消防法制观念,提高消防业务能力。2009年年底前,全市村镇消防管理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消防培训率达100%。各级劳动保障、安监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对电工、焊工、锅炉工、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等特殊工种、重点岗位人员的培训内容。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确保全市每年对流动务工人员开展消防教育不少于20万人次。

七、加大投入,确保农村消防事业健康发展

(二十)落实农村消防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农村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农村消防水源、消防队(站)、灭火装备器材建设和地方消防员征招、消防宣传教育等所需经费。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保持农村消防建设经费同步增长,对经济困难地区要予以适当补助,保障必要的消防经费,不得因消防工作增加农民负担。要按照“谁出资、谁受益”原则,制定出台引导政策,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增加农村消防投入。

八、健全考评机制,加强农村消防工作考核

(二十一)严格农村消防工作考核。各地要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长效管理,建立健全考评奖惩机制,定期组织考核和总结表彰,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各级政府任期目标和干部绩效考核,严格督促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各级综治、公安、安监、民政、财政、规划、建设、农林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检查、指导,严格督促基层落实消防工作措施。各地综治、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将农村消防工作统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地区创建、派出所等级评定、文明乡镇(村)等考评内容,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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